抵押擔保是什么意思(最高額抵押擔保是什么意思)
到底什么是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不轉移占有抵押給債權人進行擔保,當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一、抵押擔保是什么意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擔保的特點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 動產抵押擔保有什么范圍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 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相關知識: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主債權是指動產質押所擔保的主債務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孳息債權。
利息指實行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違約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給付債權人的金額。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
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占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對質物(如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費用。
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費用等。
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范圍的,可以小于法定擔保范圍,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擔保范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質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 抵押權 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 擔保物權 人受償,但是 留置權 人除外。
貸款抵押擔保是什么意思?
貸款抵押擔保是什么意思?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品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的折扣或拍賣、出售該財產的價格優先償還.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貸款抵押擔保的特點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和擔保不一樣,在擔保中,債務人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房產.這與當鋪不同,質量只能是動產.
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用,抵押人可以繼續占用、使用抵押物.這也與當鋪不同,質量物品必須轉移到當鋪所有者所占有.
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償還權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什么叫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一種擔保方式,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以確保債務的履行。
如果這些債務無法得到清償,債權人可以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置,并優先受償。抵押擔保是一種常見的融資方式,它涉及到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協議。在這種協議中,債務人提供一定價值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以確保債務的履行。如果債務人無法按時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權,對抵押物進行拍賣或變賣,并從中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使得債權人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能夠通過處置抵押物來減少損失。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張三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并提供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物。如果張三無法按時歸還貸款,銀行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對張三的房產進行拍賣,并從拍賣所得中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意味著,銀行可以優先從拍賣所得中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而不是與其他債權人平分拍賣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擔保涉及到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因此,在設置抵押擔保時,需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確保抵押物的價值與實際債務相符合。同時,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也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權,以避免損失擴大化。
總之,抵押擔保是一種常見的融資方式,它可以為債權人提供一定的保障,確保債務的履行。但是,在設置抵押擔保時,需要注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平衡,以及抵押物的價值與實際債務相符合。
房屋擔保和抵押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擔保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方式不同
1、抵押
(一)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二)動產抵押
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三)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
(四)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擔保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于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于物保性質。
三、作用不同
1、抵押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愿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擔保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擔保制度作為擔保債權實現的重要制度,一開始就與金錢借貸關系息息相關。
現今,債權擔保的意義已不僅是單純的擔保問題,而且可能通過擔保借貸關系的安全實現來推動借貸關系的蓬勃展開,對促進資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從實質上講,資金融通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的貨幣表現。實物運動表現為貨幣資金的循環。
從經濟的角度看,資金的閑置就意味著實物的閑置,可見得資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擔保
貸款中保證擔保方式是什么意思?
一、貸款中保證擔保方式是什么意思?
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在抵押期屆滿之前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抵押或出租、轉讓擔保: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3、抵押加保證:是指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4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
二、貸款中,保證擔保方式是什么意思?
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三、擔保方式是保證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貸款擔保方式有啥?有什么區別
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2、質押擔保: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抵押擔保是什么意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將一定的財產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對該擔保財產的優先受償權。具體來說,抵押擔保通常涉及以下要素:
1. 債務人:這是需要履行債務的一方,即債權人的對象。
2. 擔保財產:這是抵押擔保的核心,通常包括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動產(如車輛、股票等)、知識產權等,這些財產可以用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3. 優先受償權:這是債權人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有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這一權利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
抵押擔保的具體形式和程序可能因國家、地區和法律體系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實際操作中,抵押擔保通常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評估擔保財產的價值、簽訂合同、辦理登記等。此外,抵押擔保也可能涉及第三方擔保機構或保險公司,為債權人提供額外的保障。
抵押擔保的目的是降低債務風險,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是一種常見的融資方式。然而,抵押擔保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資產價值波動、變現難度等。因此,在實施抵押擔保時,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確保合法、合理、安全地進行。
抵押擔保是什么意思
摘要:在現代社會中,抵押擔保是十分普遍的,很大一部分用戶對抵押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是不太了解的,抵押擔保簡單地說就是用財產作為抵押的行為,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就以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抵押擔保的范圍為準。抵押擔保是什么意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抵押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責任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三)擔保(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就以《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抵押擔保的范圍為準。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__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1、主債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即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它既是抵押擔保存在的前提,也是抵押擔保的核心,如金錢債權,勞務債權,給付債權等。
2、利息為由主債權所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或約定利息均無不可,只是約定利息不得超過法律允許的范圍。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最好登記清楚。利息系主債權的自然延伸,應在抵押擔保的范圍之內。
3、違約金系在法律有規定或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是主債權遭受損害時的轉化形態,自然應在抵押擔保的范圍之內。
4、損害賠償金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在法律未規定違約金和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或者雖規定或約定,但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損害賠償金為主債權的轉化形態,當然應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
應該指出,我國未來的立法把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金的預定,即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本質上為同一之物,那時,抵押擔保的范圍就不會既包括違約金,同時也含有損害賠償金。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是指抵押權實行時的申請費用和變賣(包括拍賣)抵押物的費用。抵押權實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因而,實行抵押權的費用只要是合理的,就應由債務人負擔。在抵押關系上表現為這筆費用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
公司股權轉讓方的法律義務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一般保證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保證不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擔保是什么意思
抵押擔保是一種法律協議,其中一方(抵押人)將其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另一方(抵押權人)作為貸款的擔保。如果抵押人無法按時償還貸款,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財產以收回貸款。
抵押擔保通常是在借款過程中使用的。當借款人需要資金時,他們可以向貸款人提供抵押品作為擔保,以獲得所需的資金。抵押品可以是任何有價值的財產,如房屋、車輛、證券等。借款人必須按時償還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處置抵押品以收回本金和利息。
抵押擔保對于貸款人來說是一種風險控制措施,因為抵押品可以作為貸款的擔保。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貸款人可以通過處置抵押品來減少損失。同時,抵押擔保也可以激勵借款人按時償還貸款,以避免失去抵押品。
然而,對于借款人來說,抵押擔保可能會增加借款的成本和風險。如果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貸款,他們可能會失去抵押品,從而損失財產和信用記錄。
總之,抵押擔保是一種法律協議,用于確保借款人按時償還貸款,同時為貸款人提供風險控制措施。但是,借款人在使用抵押擔保時應謹慎評估風險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