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范圍怎么去確定(抵押擔保范圍怎么寫)
保證擔保的范圍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擔保的范圍有約定從仿螞和約定。無約定的,法定擔保范圍為:一、主債權;二、利息,包括法定物讓利息和約定利息;三、損害賠償金;四、違約金;五、延遲利息;指由于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于房地產抵押的擔保范圍;六、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備盯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抵押權的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抵押權的范圍如下:1、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抵押物的范圍。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未約定抵押擔保范圍
一、沒有明確抵押擔保的范圍怎么辦
抵押合同沒有明確抵押擔保范圍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二、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
另外,除了遵守一般簽訂合同的規則,雙方也自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間,要是自行約定的就是無效的。因為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所以應當嚴格遵循民法典定的原則。民法典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新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若抵押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民法典定原則。
根據民法典定原則,除了不能自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間,還不能約定以下的內容:
1、物權的種類
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系。例如,設定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權;約定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因為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
3、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
動產公示以交付(占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上述原則確定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包括哪些
您好:
一、抵押合同的內容
《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备鶕藯l規定,抵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書面形式并非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抵押合同的書面形式僅具有證據效力。如果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合同的,如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仍有效。
根據《擔保法》第39條規定,抵押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1、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與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抵押物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抵押物又稱為抵押權的客體、抵押權的標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因為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應當具有特定性。不特定的財產無法確定其價值,無法支配其價值,不能在其上設定抵押權。特定化的財產既可以是某一財產,也可以是某類財產或某些財產。
(2)應當具有交換價值和可讓與性。抵押權是支配標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其標的當然應當具有交換價值。抵押權又是一種換價權,其實質是優先受償權,作為抵押權標的財產還應當具有可讓與行。不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不能變價,不具有可讓與性的財產不能實現變價,不能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3)不因繼續使用收益而損毀其本來的價值與形態。抵押權成立后,抵押人仍可以對抵押財產進行使用收益,若該抵押財產因抵押人的繼續使用收益會受到損毀而使其價值減損,則抵押權人的利益將失去保障。所以,抵押物應是非消耗物,不能是消耗物。
(4)應當是能夠以登記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財產。抵押權不以移轉標的物的占有為要件,因此抵押權不能以占有的方式公示,而需要以登記等方式公示。我國《擔保法》中對不動產和特殊的動產的抵押登記做了明確規定,但對一般動產抵押的抵押物登記并無限制,即使沒有以登記或注冊等方式公示權利的動產也可作為抵押物,但此種狀況下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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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范圍是什么?抵押合同與抵押權設立是怎樣的?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抵押法律關系中,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那么抵押財產范圍是什么呢?
抵押財產范圍是什么?
1.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示】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抵押擔保 是指借債人或者第三人將某一特定物,如:房子、車子等有一定社會認可價值的東西,來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借債人不履行 債務 時, 債權人 可以依照 擔保法 的規定,對 抵押 物用減價或者拍賣的方式,來拿回自身損失的一種方式。 所以關于抵押擔保的范圍,就是指雙方抵押關系成立之后,借債人到時間沒有按規定還完借款,債權人要實現 抵押權 ,可以在什么范圍內,優先受償的問題。 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根據我國擔保 法規 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1、主債權,指的是在雙方商議簽訂的 借款協議 中,不算雙方所約定的利息、 違約金 等,就單單是借出去的那筆錢,借錢給他人的本金。我國抵押權從最開始就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本金不受到損失,所以主債權毫無疑問的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 2、利息,指的借款人因借 債務人 金錢所支付給他的報酬。所以利息又稱子金,與借款人的本金所對稱。利息的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利率×期限(也就是時間)。利息作為債權人借他人錢之間所耗費的時間而收取的費用,是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的。 3、違約金,指的是在雙方商議簽訂的借款協議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借款人違反約定的時候,應向債務人所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債務人也可以將約定的違約金代換成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所以違約金對債權人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的,在借款人違反約定損害到債務人自身利益的時候,可以對債務人進行一定的補償所受到的損失。 4、損害 賠償金 ,是指借債人因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借款合同 的義務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失時,可以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債務人可以向借款人索要因他的違規行為而受到的損失,這筆錢就是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但是惡性違規是以懲罰性為主的。根據等價交換原則,借款人一旦造成債務人損害都必須以債務人所受的損失以相同的財產進行賠償。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一是拍賣所產生的費用,因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人所借款項時,債務人用借款人抵押物(如房子、車子等)進行拍賣用以彌補自身損失所產生的費用。二就是利息,也就是該筆抵押物對應的借款的利息,三是借款的本金。但必須是與實現 擔保物權 所必須的費用。舉個例子,比如:借款人乙用自身一輛車子進行抵押來作為擔保,讓甲借錢給自己,但是到了還款時間,乙無力償還債務,于是債務人甲就可以將乙所抵押的車子進行折價或者拍賣,來補償自身的損失。即車子變賣所得價款為20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為3萬,甲所借出去本金合約協議所簽訂的利息是4萬,本金是40萬。假如乙用拍賣所得得錢20萬先進性清還本金的話,可以還20萬,還剩下未還的款項為20萬,那么原先所借出去的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和費用沒有得到償還,作為債務人甲是受到損害的。 所以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知道,假如借款人在無法歸還所借錢的時候,用出售抵押物來歸還債權人的本金,那么債權人就會損失部分的利息收入。所以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自身利益。以上這五點就是抵押擔保的范圍。
保證合同擔保范圍
保證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
1、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3、質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4、留置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
保證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1、擔保合同是已第三人身份介入;
2、保證合同是當事人合同另一方直接簽定的合同是第一責任人,保證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保證合同是人的保證,是債務人請求第三人對自己的債務提供保證,保證人的保證分為一般責任的保證和連帶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下,保證人只在債務人的債務經過審理并其財產經過強制執行后仍不夠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的責任。債權人在未起訴債務人之前不得起訴保證人,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下,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得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讓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
綜上所述,保證合同擔保的范圍主要包括有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保證合同主要是指行為人以人擔保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