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怎么辦



對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怎么辦
對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怎么辦
一、對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怎么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睹穹ǖ洹返谌粭l規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這里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成為監護人的要求和條件是什么?
監護人既為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系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各國法律均對此做出了規定,對于不能勝任監護工作者,法律規定不許其擔任監護人,這就是所謂“監護人缺格”(消極資格)的規定。“監護人缺格”的情形,歸納起來主要在有下六種:
(1)未成年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職的法定代理人或保護人,如正在受刑罰處罰(不包括緩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監護人利益行為的人等;
(4)破產人;
(5)對被監護人提起訴訟或曾經提起過訴訟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即可能對被監護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損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