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起訴的區別是什么(仲裁和起訴的區別是什么意思)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它們的不同有以下幾點: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如二萬元的糾紛,仲裁費是1350元,訴訟費是8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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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法律分析:聯系:訴訟與仲裁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區別:第一,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要有仲裁協議;訴訟過程中,起訴條件之一便是一方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第二,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第三,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法律分析:
1.啟動條件不同。仲我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我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就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越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我,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 而民事訴訟可經過- -南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恭.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兩種都是糾紛解決方式,只不過仲裁是發生糾紛以前或者發生糾紛以后,當事人各方對糾紛解決方式所做的一種選擇,只有當事人各方都選擇仲裁糾紛解決方式,且對仲裁機構做了明確糾紛解決方式,相應仲裁機構對該糾紛才有管轄權,而訴訟則是當事人各方未約定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或者約定無效情況下,可以直接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仲裁和起訴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一、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是否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到哪家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糾紛的解決等,都可以由當事人來自主選擇,主持糾紛解決的仲裁員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訴訟則實行級別、地域管轄,審判庭的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二、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三、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糾紛,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訴訟的案件。四、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不會從實體處理中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序。五、仲裁庭審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
法律客觀:
《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法院仲裁和法院訴訟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院仲裁和法院訴訟區別:
1.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
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
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
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
系;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2.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
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
員。
3.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委員會仲裁和法院起訴的區別
法律分析:1、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
2、受案范圍不同?;橐?、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在我國是不能申請仲裁的,而法院卻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機構不同,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而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法院訴訟是兩審終審。
5、收費不同,仲裁費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仲裁和訴訟區別如下:
1、仲裁和訴訟提起發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于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訂立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仲裁),自愿將雙方發生的糾紛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介入,進行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是糾紛發生前訂立的,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后訂立的。
訴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即可。屬于公力救濟,也就是借助國家公權力介入,具有強制性。
2、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范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系是否存續、收養關系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等有關的糾紛,都不適用仲裁。
而訴訟則沒有此類限制。訴訟可容納的范圍極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等都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
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之分,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愿。
訴訟則較為嚴格,提起訴訟須按照法律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可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的自主選擇權范圍不同
仲裁提起后,當事人可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擇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選擇,從而組成仲裁庭。
但訴訟提起后,除根據法定情形可申請回避外,當事人不可自由選擇審判人員,審判人員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序不同
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制,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的裁判結果為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可再上訴,當然,如果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符合再審條件的,可申請再審。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法律分析:訴訟與仲裁區別: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是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是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
仲裁與訴訟的聯系: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專設機構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依照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在一定情況下,解決爭議的選擇權就不在當事人手中。
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的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當事人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但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