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后單位不服單位可以起訴嗎(勞動仲裁勝訴后為何公司都會上訴)
勞動仲裁贏了公司上訴會贏嗎
如果勞動仲裁判決勞動者勝訴的,那么裁定書在一定期限內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不服的,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勞動仲裁后公司上訴能贏嗎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勞動仲裁后公司上訴能贏嗎
勞動仲裁員工贏了,如果是終局裁決公司不可以上訴,如果是非終局裁決公司可以上訴。非終局裁決最后會有這樣的陳述“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能不能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勞動爭議訴訟的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勞動糾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注: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當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三、勞動仲裁的舉證責任
(一)存在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確定糾紛屬于勞動糾紛的前提和基礎。在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規定,勞動者提起仲裁申請必須提供勞動合同,否則不予立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很多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機構以勞動合同作為受理依據,顯然是錯誤地適用了法律。筆者認為,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應當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舉證證明。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舉證責任?!秳趧臃ā返?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秳趧訝幾h仲裁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顯然不同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但是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卻偏偏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條例》規定在《勞動法》實施后,應當失去效力。而實際上司法和仲裁部門在適用該條例。實踐表明,60日的訴訟時效期間顯然不利于勞動者。按照舉證責任的要求,在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問題上,應由主張超過時效一方舉證證明。
但實踐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請沒有超過時效。從處理勞動糾紛的經驗看,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往往都有很長時間的協商過程,因雙方處于高度戒備狀態,都會盡量避免給對方留下書面證據。
待協商不成勞動者被迫申請仲裁時,已經遠遠超過60日。雖然,在雙方開始協商時勞動者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但爭議并未實際發生。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以協商開始時作為爭議發生時,不僅使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維護,也鼓勵了用人單位通過協商拖延時間規避時效。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爭議發生時間,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則應認為勞動者提起仲裁沒有超過時效。
(三)勞動報酬糾紛的舉證責任。勞動報酬糾紛是勞動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表面上看,此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問題的舉證義務,但是實際上對用人單位并無多大的約束。這是因為:
其一,按照該規定,只有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才承擔舉證責任,但用人單位在作出上述決定時并不出具書面文書,勞動者顯然不能證明用人單位作出過類似決定。
其二,按照該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決定時才承擔舉證責任。要使該條規定得以執行,勞動者必須首先證明自己勞動報酬減少,再由用人單位舉證減少的根據。但這對勞動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為彌補法律的缺失,筆者認為應當規定,“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勞動報酬數額的確定必須以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工作任務與工資支付標準為依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既不能對工資支付標準舉證,更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完成的勞動任務。道理很簡單,那就是勞動者在完成勞動任務后,不可能要求用人單位簽字確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因此,用人單位有義務記錄并保存工作記錄。立法應當規定,當勞資之間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當然,即使這樣規定仍然還有兩個問題不能解決:其一,用人單位偽造記錄怎么辦;其二,用人單位根本沒有記錄或者遺失記錄怎么辦。筆者認為,對于第一個問題,應當規定用人單位每月工作記錄必須由勞動者簽字確認,以防止用人單位偽造或涂改記錄。對于第二個問題,可以規定用人單位如不能提供完整記錄,就應當采用定額賠償制度核算賠償數額,即規定按照同行業平均工資的兩倍確定工資支付標準,按照勞動合同確定勞動者的工作任務。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既有民事關系性質,又有類似于行政關系性質。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不能機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制度,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科學地分配舉證責任,才能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勞動仲裁員工贏了,如果是終局裁決公司不可以上訴,如果是非終局裁決公司可以上訴,但可以提起訴訟。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勞動仲裁后公司上訴能贏嗎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的律師。
工傷賠償仲裁裁決后有幾種情況單位不服上訴
一、勞動仲裁判決后單位不服怎么上訴
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去勞動仲裁委要求出具仲裁送達證明,在15天內準備材料去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判決后上訴期是多長
勞動仲裁判決后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們可以了解到勞動仲裁判決后單位如果不服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的,帶上相關的證件材料,這個是很重要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這些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工傷勞動仲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怎么辦
工傷鑒定下來公司上訴應采取的措施: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其作出的裁決如果一方不服都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注意是起訴并不是上訴,如果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還不服還可以進行上訴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想故意拖延訴訟時間是沒有好辦法的,因為起訴和上訴均是用人單位的訴權。
一、工傷鑒定下來公司上訴該采取什么措施?
1、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其作出的裁決如果一方不服都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注意是起訴并不是上訴,如果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還不服還可以進行上訴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想故意拖延訴訟時間是沒有好辦法的,因為起訴和上訴均是用人單位的訴權。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4、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6、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工傷鑒定的機構
工傷待遇的享受,有賴于合理科學的工傷鑒定?;诋斒氯说纳暾?整個工傷鑒定程序就正式宣告開始啟動。不過哪些組織擁有進行鑒定的資格呢?這個我們則需要十分明確才行。勞動鑒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鑒定小組”??h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鑒定委員的職責范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
(3)對于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鑒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鑒定。
2、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鑒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鑒定案件的上報工作;(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鑒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4、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于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工傷鑒定結果下來后,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有權上訴。在我國針對勞動仲裁結果雙方其中任何一方不滿意總裁結果的都可以提出上訴,這是他們的權利和訴權。針對工傷鑒定的權利,國家賦予了相應部門這樣的權利,并不是所有的機構都有這樣的權利,因為這個鑒定結果是有法律效應的。
勞動仲裁后單位不服單位能起訴嗎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后單位不服單位可以起訴。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也即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后,公司不服結果,應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公司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梢?,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后用人單位起訴
可以。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仲裁后企業上訴至法院的話對于勞動者就應該要及時的應訴,寫好答辯狀從而確定仲裁出來的結果是屬于合理、合法的,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證據,對于仲裁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
一、勞動仲裁后企業上訴至法院怎么辦?
一方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說明裁決對自己是有利的,自己就可以簽收法院的應訴材料后可以積極應訴,寫份答辯狀,強調裁決書是正確的。
勞動仲裁完公司不服會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后,如雙方或一方不服可以再上訴,二審為終審判決。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裁決生效的除外。
二、制作答辯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陳述自己意見和事實的法律文書。制作應訴答辯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訴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訴人提出答辯書。
2、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3、被訴人應當針對申訴書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并同時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有關證據進行反駁,以此說明申訴人的主張沒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4、答辯是被訴人的一項權利,即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完全由被申訴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干預。在答辯方式上也可以選擇,可以口頭答辯,也可以書面答辯,可以在仲裁準備階段答辯,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答辯。
5、答辯人如果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后,公司不服如何起訴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終局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提起訴訟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么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备鶕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 訴訟當事人 問題的批復》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 不服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 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公司不服 勞動爭議仲裁 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者為被告
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起訴嗎
35.可以,不服勞動仲裁結果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十五天內起訴。
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它通過司法程序保證了勞動爭議的最終徹底解決。因此,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結果,如果法院撤銷了仲裁結果,則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進行重新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會根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拓展資料: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