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包括加班費嗎)
工傷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勞動者工傷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是根據不同傷殘等級進行不同的賠償的,因各地區的賠償標準是不同的,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為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工傷認定后 ,如 勞動合同期滿 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職工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 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照工傷等級給予員工相應的賠償: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 工傷保險基金 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什么?
1.《勞動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淺析《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給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以此來“圈”住勞動者,而不是通過妥善的待遇、和諧的勞動關系來留住他們2。最常見的是,違約賠償金是為勞動合同期限的履行而規定的。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約金,又稱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金額的款項。這種民事責任形式只有在合同雙方有約定或者法律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一方不能自行約定所謂的違約金。違約金可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的,該約定無效。主要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
第一,勞動合同及其專項協議簽訂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經濟社會地位不平等,在勞動力市場上的議價能力不對稱,個體勞動關系的從屬特征。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勞動者急于得到工作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條款。勞動者出于生計被迫接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單位事實的影響。
二是實踐中,勞動合同中很少有平等的約定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辭退的違約金責任。他們大多認同勞動者無論因何種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無論是否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損失多少,也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承擔保密義務,都應向用人單位支付大量違約金。而對于用人單位打破勞動者的職業穩定,違約金的支付往往沒有對等的約定,勞動者得不償失。明顯不公平。
第三,勞動者有勞動的自由,任何公共機構、私人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強制勞動者勞動。這是現代勞動法中勞動者工作自由的原則。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否則,勞動者有權立即辭職。第四,勞動者有依法選擇工作的權利,用人單位當然有依法保護其商業秘密等利益的權利。但是,勞動者的擇業權是其生存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在等級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單位的相應權利。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應的特殊對價(特殊的福利待遇和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以保守商業秘密),僅僅因為合同,勞動者就必須無限制地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符合個體勞動關系的性質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法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目的,因此不具有正當性,或者至少其正當性是不足的。
之所以允許勞動合同在保守商業秘密和服務期的事項上約定違約金,是因為用人單位在這兩個事項上已經提前投入。比如用人單位為資助培訓與員工簽訂服務期條款,勞動合同對員工離職約定違約金,不是為了懲罰員工或者保證合同的履行,而是為了賠償員工離職給企業造成的損失。這種違約金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對于勞動者單純就勞動合同期限約定違約金,顯然不那么合理。原則上,如果雇主支付一天的工作,違約金不適用于普通工人。
有人認為企業高管不應成為勞動法傾斜保護的對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沒有分類適用,是我國勞動法的一大缺陷。隨著階層分化的進程,勞動者傾向于作為弱勢群體受到保護。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保護,產生了很多扭曲的現象。首先,一方面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代表企業與普通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面企業也要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對于企業的主要管理者來說,由于他們本身就是企業的代表,所以總會出現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奇怪現象(有些居心不良的人甚至可以利用這種便利為自己獲取不道德的利益);其次,一方面,他們被賦予重要的責任,獲得豐厚的報酬;另一方面,他們可以像普通勞動者一樣獲得相應的多倍加班費,甚至有的愿意利用有利條件制造加班事實,自己加班獲取超額利益;第三,即使其中一部分人不稱職,在與他們訂立勞動合同時也無法實現企業所期望的利益,企業也無法直接辭退他們(有些居心不良的人甚至可以通過自行辭退的方式制造被企業辭退的事實,以此來獲得高額的經濟補償)。另一方面,他們和普通勞動者一樣,享有不受限制的辭職權,而不必承擔法律責任。諸如此類的事情,不一而足。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他們的雇主之間更加平等。因此,對于這一群體,應更多地參考用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與普通勞動者相比,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辭職對用人單位的影響更大。對于企業的核心員工,如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除涉及保守商業秘密和服務期的事項外,我國勞動法并未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其約定履行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從地方立法來看,主要有三種。首先是消極立法。比如在上海,江蘇,浙江等。,這些地方的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違約的違約金僅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況。此外,不得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規定違約金。第二是肯定性立法。如北京、安徽、山東等。這些地方的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對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期限等行為約定違約金。第三種是空白立法,和勞動法一樣,沒有規定,比如吉林、河北等地。立法空白的結果就是勞動合同對違約金的約定和適用沒有限制和約束。但無論是我國勞動法還是地方立法的類型,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勞動合同中沒有因勞動者分層而對勞動者能否履行合同期及其他約定的違約金作出不同的規定。
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有簽訂自然也有解除的時候,所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因為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關系。公司是不能無理由的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否則就會要求給經濟賠償金。
一、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