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有何界限(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區別)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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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認定和量刑標準以及與相關犯罪的界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區別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后者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2、犯罪客體不同;3、犯罪的對象不同;4、刑罰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認定和量刑標準以及與相關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財產的所有權包括四項權能: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指改變公款用途,侵犯的并非所有權的全部權能,而是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在內的所有權部分權能。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即公共財產中呈貨幣或者有價證券形態的部分。根據199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單位的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符合刑法第384條、第272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構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2003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84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384條第2款的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依此規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并不限于公款,還包括特定物。但除上述特定物外的非特定公物或一般公物,不屬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200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規定,《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對該行為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款(包括特定款物)的便利條件。既包括行為人直接經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條件,也包括行為人因其職務關系而具有的調撥、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條件。

根據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第1款的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是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是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據此,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分為將公款供個人使用的行為,以及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行為。認定這兩類有所區別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需要注意依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的精神予以準確判斷。其中,首先,認定將公款供個人使用的行為,需要注意單位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行為的性質判定。對此,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上述行為致使單位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其次,認定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行為,需要對“以個人名義”“個人決定”和“謀取個人利益”作出正確判斷。對此,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認定是否屬于“以個人名義”,不能只看形式,要從實質上把握。對于行為人逃避財務監管,或者與使用人約定以個人名義進行,或者借款、還款都以個人名義進行,將公款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認定為“以個人名義”?!皞€人決定”既包括行為人在職權范圍內決定,也包括行為人超越職權范圍決定?!爸\取個人利益”,既包括行為人與使用人事先約定謀取個人利益實際尚未獲取的情況,也包括雖未事先約定但實際已獲取了個人利益的情況。其中的“個人利益”,既包括不正當利益,也包括正當利益;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但這種非財產性利益應當是具體的實際利益,如升學、就業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分為三種類型,各種類型的成立條件不完全相同。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和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要區分不同的具體表現形式或者類型予以認定:

第一,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胺欠ɑ顒印?,既包括犯罪活動,也包括其他違法活動。根據上述《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將公款用于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但該《解釋》同時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為3萬元。

第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人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

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以挪用公款5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根據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申報注冊資本是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作準備,屬于成立公司、企業進行營利活動的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公司、企業注冊資本驗資證明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第三,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即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數額較大,挪用時間超過了3個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

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5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挪用公款歸還個人欠款的,應當根據產生欠款的原因分別認定屬于挪用公款的何種情形。歸還個人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產生的欠款,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3)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具體根據《刑法》第93條的規定確定。根據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第93條第2款的解釋》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384條挪用公款罪的規定。根據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1)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兩罪的區別在于:第一,次要客體存在一定區別。挪用公款罪次要客體限于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貪污罪次要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第二,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對象原則上限于公款,法定的例外情形下包括特定公物;貪污罪的對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財物。第三,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貪污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第四,主體范圍不同。挪用公款罪主體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第五,主觀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權為目的;而貪污罪則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在司法實務操作中,需要注意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的認定。對此,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二是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賬、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三是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四是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本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本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其一,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原則上限于公款,法定的例外情形下包括特定公物;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單位的資金。其二,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3)本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本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在行為方式上均表現為挪用,在犯罪對象與主觀要件上也有諸多相似之處。當挪用對象同為特定款物時,二罪主要區別在于:其一,犯罪客體不同。侵犯客體都是復雜客體,都有侵犯公共財產權利的一面,但本罪同時還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挪用特定款物罪則同時還侵犯國家特定款物的財經管理制度。其二,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則是主管、經管、經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責任人員。其三,挪用用途不同。本罪一般是挪用公款歸個人,實質上是“公款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將特定款物挪歸單位其他事項使用,未能??顚S?,實質上具有“公款公用”的性質。

(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

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此外,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什么是挪用資金罪

法律主觀:

一、概念及其構成    挪用資金罪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 公司法 受賄 、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   上述 挪用資金 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廠]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 挪用公款罪 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情況,雖然本法并未規定數額上的要求,但是,從有關的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挪用數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并 不作為犯罪 ,而只是作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其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未還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資金罪中“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本法中并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為是犯罪,作為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二,挪用資金罪與 職務侵占罪 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法律客觀:

根據我國《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所謂挪用資金罪,指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性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并非國家工作人員,從此點可以區別挪用資金罪以及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犯罪。此外,挪用資金罪的對象是資金,并非物品,不能將資金擴大化為公司企業單位的物品。在客觀行為上,挪用資金罪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方式: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性活動且數額較大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從上述的概括中,我們不難看出,只有在第一種情況中,才有歸還時間的限制,而在后兩種情況中,沒有時間要求,只要符合其描述的情況,即可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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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綁架罪、敲詐勒索罪的界限為保護的法益和侵犯的對象都不同。綁架罪保護的法益為人身安全;敲詐勒索罪保護的法益為財產利益。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法律依 ...
2023-12-07 16:26

訴權與訴訟權利的區別(訴權與訴訟權利的區別和聯系)

訴和訴訟和訴權三者的區別與聯系民事訴訟中的訴,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護的請求,訴權與訴訟權力的區別訴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執時,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作出正確裁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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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認定: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一、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 ...
2023-09-13 10:00

欠款人和借款人的區別(欠款人和借款人的區別是什么)

借款人與債務人區別是什么1、債務人指的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借款人和欠款人的區別欠款人就是借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款人就是借出去錢或者是借進來的,而且借和欠的含意并不一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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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與探視權的區別是什么?

探視權與探望權一樣的,只是名字不同罷了。 一、探望權的定義: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 ...
2023-09-13 10:05

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哪個好(起訴和仲裁有什么區別)

仲裁與訴訟的主要區別包括:1、啟動條件:仲裁需要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仲裁協議,且大多數情況下不允許中途變更或撤銷,綜上所述: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各有利弊,選擇哪種方式取決于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期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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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誤解與受欺詐的區別

合同重大誤解與受欺詐的區別: 1、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內容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其后果是由當事人自己造成的。 2、受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因為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欺詐行為而訂立了對自己不利的合同,其后果是由他人 ...
2023-11-22 16:36

訴訟時效3年和20年舉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舉例區別)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三、時效的起算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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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是什么呢

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請求報酬的權利不同和性質不同。拾得遺失物的,拾得人將拾得物品返還失主時,有請求報酬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中,不當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沒有請求報酬的權利。拾得遺失物屬于物權問題,而不當得利屬于債權債務問題。 ...
2023-11-27 14:28

質權和抵押的區別

質權和抵押的區別為:質押轉移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如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進行抵押或者質押的,當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對抵押或者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
2023-11-29 15:30

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區別(銀行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擔保人跟共借人有什么區別法律主觀: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 共同借款人 是屬于債務人, 借款擔保人 是為債務提供擔保的人,共同借款人是直接債務人,而借款擔保人是間接債務人,擔保人和共簽人區別共同簽款人其實就是共同借款人的意思,共同借款人和擔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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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棚戶區改造補償辦法(棚戶區改造和拆遷有什么區別)

一、北京棚戶區改造補償政策1、貨幣補償政策由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綜合困難補助、平房、簡易樓住宅困難補助及住房困難家庭補助幾部分構成,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同時可申請購買定向安置房,1、貨幣補償政策:由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綜合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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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挪用資金犯罪嗎(挪用資金后歸還了還算犯罪嗎)

挪用資金屬于什么罪法律主觀:挪用資金是金融犯罪,原因是挪用資金罪歸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兩個大類中,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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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挪用資金用于民間借貸怎么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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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的區別(民間借貸和合同糾紛的區別)

借條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2、借條與借款合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3、借條與借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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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準備金率和存貸款利率的關系(存貸款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率的區別)

存款準備金率與存款利率的關系是什么,國家是怎樣運用兩工具來抑制通貨膨脹的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deposit-reserve ra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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