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多久出判決書(打官司一般需要多久時間)
民事訴訟多久判決書可以出來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訴材料之后,7日之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之后15天內通知被告,被告一般有不超過15天的答辯和準備證據的時間,普通程序是不低于15天。立案后無法聯系被告的,法院可以發司法專郵快遞送達,或者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送達。簡易程序一般立案之后1個月左右開庭,開庭之后1個月左右出判決書。普通程序在立案之后6個月之內出判決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打官司判決書多久出來
法律分析:打官司判決書多久出來具體情況如下: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期限為六個月,應當在此期限內出具判決書。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判決期限為三個月,在此期限內應當出具判決書。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 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糾紛宣判后判決書多久可以拿到?
民事糾紛宣判后判決一般十日內可以拿到,由于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判決后的十日內需要發送判決書,故此如果十日期限屆滿后沒有收到,可以等待幾天,如果長時間沒有收到的,可以到法院詢問。
一、民事糾紛宣判后判決書多久可以拿到?
1、民事糾紛宣判后判決一般十日內可以拿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2、送達之日分幾種情況:
(1)直接送達,由被送達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其委托接受送達的人簽字之日。
(2)郵寄送達,由被送達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其委托接受送達的人在郵政回執上簽字之日。
(3)公告送達,自法院公告之日起60天視為送達。
二、民事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民事訴訟中,第一審判決書送達原被告雙方后15日內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可以申請一審的人民法院進行執行。
第二審因為是終審,所以自判決宣判之日起就可以執行。
申請執行時限為判決生效后的兩年內,如果被執行人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大概在6個月內執行完畢。法院會讓你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車和房子以及其他不動產比較好執行。
三、民事訴訟執行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一)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啟動執行程序。其次,采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圍。執行人員采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措施的規定。最后,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采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三)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四)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采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五)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不管受理的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類型的案件,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并下發判決書、裁決書。案件審結后,法院也需要采取適宜的方式去發送判決書、裁決書。
打完官司多久判決書可以出來
打完官司,如果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判決書在十日內可以出來。
如果人民法院定期宣判的,一般在宣判后會立即發給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打官司的條件包括以下方面:
1、合法權益:打官司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明確的合法權益,例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如果沒有合法權益,就沒有起訴的必要;
2、侵權行為:當事人必須要有相應的侵權行為或違法行為,才能有起訴的基礎。例如,財產損失、人身傷害、侵犯知識產權等情況;
3、證據:當事人需要獲取或掌握相關證據來證明對方的侵權行為或違法行為。證據可能包括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證據等;
4、法律程序:打官司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包括訴訟時效、管轄權、起訴程序、庭審程序等。
綜上所述,打官司是一項復雜的法律行為,需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同時需要合理的訴訟策略和技巧。如果需要打官司,可以向專業律師咨詢,獲取專業的法律建議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法院判決書一般多久下來
一、法院判決書一般多久下來?
法院判決書一般六個月結案發判決書,刑事訴訟最多三個月就結案發判決書。具體法律條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判決書的格式要求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3、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p>
5、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么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法院開庭后判決書下來時間如下:
1、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判決一般自立案后三個月內下達;
2、適用普通程序的一般立案后六個月內下達,有特殊情況的經過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3、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回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是:
1、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2、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3、行政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特點:
1、規范性。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定了規范、標準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
2、要求標點符號規范,即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定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
3、要求數字規范,即按照《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數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審理完后,什么時候出判決
在庭審完成之后,一般五天之內人民法院就會出判處結果,開具法院判處書。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一方不滿判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內向高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上訴,待審核同意之后就會開庭重審。
法庭審理,亦稱法庭審判。它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訴訟活動,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決的關鍵階段。其任務是由合議庭開庭審理,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當庭查對核實證據和案件事實,并由合議庭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判決。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其次,有利于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理過程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第三,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對開庭審理中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規定,開庭審理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第四,有利于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庭審流程有:
(一)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二)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一般法院判決書要多久才能下來?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而一審簡易案件是在三個月以內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等審判實踐中,時會遇有敗訴方當事人,因為對判決不服,而不在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上簽字,或拒絕領取該裁判文書這類情況。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筆錄中記明?!?/p>
法院的各類裁判文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并不以當事人是否簽收為準,而是以法院用何種形式,或何種審級向當事人宣判或送達的時間為準。
如,一審法院向當事人送達民事判決書后,當事人若皆不提起上訴,則判決于送達之日起15日后生效;又如,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宣判后當庭送達判決書的,即刻生效。
這就是說,只要法院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裁判文書,當事人是否簽字,不影響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關案件發生法律效力后,當勝訴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時,法院就要依法啟動執行程序。
當事人拒絕簽收裁判文書雖是個別現象,但相關當事人應當對此引起注意。拒收包括民事判決書在內的各類法律文書,是一種非理性行為,且無任何意義。
此種行為絲毫不影響相應的判決書法律效力,當法院依法啟動案件執行程序時,當事人若以未收到判決書、不知判決內容等理由,阻止不了生效判決的執行推進。
事實上,當事人如果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對己不利,應以法律視角,或在上訴期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依法申請再審等,而不是意氣用事拒絕簽收。
拒絕簽收,只會影響其對判決書詳細內容的正確了解,甚至喪失上訴或申請再審的機會,由此產生的后果與風險只能由當事人自負。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拒領判決書只會風險自負
打完官司多久判決書可以出來
民事官司開庭后一般情況是六個月內下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院審理案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內結案,在審理期限內決定判決書的下發時間。審理程序的不同,審理的期限不同,民事訴訟在一審期間、二審期間,審理流程復雜,判決書會在五個月左右下放。
法官查清案件事實并有相關證據證明時,法院才可以宣判。案件當庭宣判,也不會當場作出判決書,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打官司判決書多久出來具體情況如下: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期限為六個月,應當在此期限內出具判決書。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判決期限為三個月,在此期限內應當出具判決書。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民事判決書有:
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類型,如何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