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人員被辭退是否有補償(勞務合同辭退怎么補償)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有賠償嗎
勞務派遣的員工與勞務派遣的公司雙方簽訂相關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是能得到賠償的。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的勞動者是一樣的,如果勞動者沒有出現過錯卻被用人單位辭退的話,都是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會出現以下這三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對照自己是屬于哪種情況,是否應該為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在一年的時間內向有關機關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1、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對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該向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也就是每工作一年向其支付兩個月的本人工資;2、如果用人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其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的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去通知勞動者需要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還需要對其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簽訂勞務合同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主觀:
當事人在簽了勞務合同后被辭退,如果勞務合同有約定的,則當事人有補償;如果當事人是在簽了勞動合同后被辭退,屬于過錯性辭退的,無補償;屬于無過錯性辭退的,則有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務工被公司辭退有經濟補償嗎
勞務工被公司辭退的經濟補償如下:
1、勞務工若被違法辭退的,應該向勞動派遣單位要求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
2、若是勞務工無過錯行為被辭退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務關系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如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需要賠償,除此之外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仟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是可以申請的;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人員被辭退是否有補償
勞務人員被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1、因用人單位經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按照國家規定減少人員的;
2、因用人單位進行重組、破產清算等原因需要裁減人員的;
3、因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實際上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并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職業道德規范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起訴勞務人員被辭退需要的資料包括:
1、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務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應提供原始勞動合同及續簽合同等;
2、辭退通知書: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向勞務人員發出書面辭退通知書,應提供原始辭退通知書;
3、工資證明:勞務人員應提供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證明,包括工資條、銀行轉賬記錄等;
4、社保憑證:勞務人員應提供社保、公積金等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文件;
5、其他證明:如勞務人員提供的勞動成果、表現等證明文件,有關證明材料等。
綜上所述,如果勞務人員被用人單位辭退,符合上述任意一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勞動者累計工作年限和本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此外,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務人員時,還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其他約定,如支付工資、工傷保險、社會保險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務合同辭退員工有沒有補償
勞務合同辭退員工時,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有補償。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在法律性質上有所不同。勞務合同更多是基于民事法律關系,而勞動合同則是基于勞動法律關系。因此,勞務合同中的雙方——提供勞務的一方和接受勞務的一方——在解除合同或終止合作時,是否給予補償以及補償的方式和金額,主要取決于雙方之前的協商和約定。
一般情況下,如果勞務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解除合同時應支付補償金,那么提供勞務的一方在解除合同后就有權要求接受勞務的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這種補償可能是基于勞務提供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也可能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預先設定的一筆金額。
例如,一位家庭教師與一家家庭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務合同,合同中規定,如果家庭在教師沒有違約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教師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家庭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解除了合同,那么教師應當獲得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然而,如果勞務合同中沒有關于解除合同時應支付補償的明確約定,那么在被辭退時,提供勞務的一方可能很難要求得到補償,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因解除合同而遭受了實際損失,并且這種損失是由于接受勞務一方的過錯或違約行為造成的。
總的來說,勞務合同中的補償問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可協商性。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到未來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并在合同中作出相應的約定,以便在發生爭議時有明確的依據可循。
勞務關系辭退員工有賠償嗎
用人單位開除、解雇勞務派遣員工,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派遣員工屬于勞務關系嗎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員工怎么辭退
辭退派遣工的程序與辭退其他正式員工的程序是一樣的,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其他相關規定執行。另外,公司的規章制度也是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辭退如何賠償
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辭退應當支付該員工雙倍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務關系解除后,雇主通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被解雇的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解雇的原因以及公司規模等。補償金旨在幫助員工過渡期間的經濟困難,并作為解雇的補償。然而,一些特定情況下,如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經濟困難,可能會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因此,在具體情況下,雇主和員工應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和具體合同條款來確定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在解除勞務關系前,雙方應咨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簽了勞務合同被辭退了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勞務合同辭退一般都會有補償的,要是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的理由辭退勞動者的話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的,一般都是按照勞動者的入職時間而支付,勞動者入職滿一年的,經濟補償金則按照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入職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則按照一年來計算。但是用人單位是因為勞動者在工作上有過錯而辭退勞動者的話,勞動者則不會有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務合同被辭退有賠償嗎
勞務合同被辭退是否有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1、如果在勞務合同中約定了補償金,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補償標準
2、但是一般情況下,勞務合同被辭退是沒有補償的,除非勞務合同另有約定。
因此,在簽訂勞務合同時,勞動者需要注意合同中的條款和約定。
如果勞務派遣公司違法解除勞務合同的,也需要對勞務派遣職工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要在被派遣勞動者沒有工作期間,也就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沒有新的派遣崗位的情況下,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報酬。該標準是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予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有以下幾種: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無過失性辭退。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務工被辭退有補償嗎?
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務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務工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而言,根據勞動合同期限和實際服務期限的不同,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務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針對未滿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不續簽的可以給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針對超過一年以上但未滿十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給付1個月工資或者一個月工資的兩倍作為經濟補償;而針對超過10年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一定比例的失業保險金作為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務工本人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向勞務工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