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就沒有了嗎
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責任
法律主觀:
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責任: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當事人承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為前提,并以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為限。主合同尚未開始履行就解除的,擔保債權沒有發生,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合同的效力
法律主觀:
主合同解除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在主合同解除時,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與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責任不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采取恢復原狀等補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當事人承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為前提,并以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為限。主合同尚未開始履行就解除的,擔保債權沒有發生,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主合同是因債權人的責任而解除的,債務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也不承擔擔保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保證人申報的債權范圍很可能與債權人的債權范圍不一致,因為保證人是不得代債權人申報債權的,保證人應該按照約定或法定應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申報債權。保證合同對保證責任范圍有約定的,保證人按照約定擔保債權數額申報債權,保證責任范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依法定保證范圍看情況而定。,主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在主合同解除時,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 擔保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隨即無效。但是擔保合同相對于主合同是獨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對獨立性,主合同解除時,擔保合同約定擔保合同同時解除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如擔保合同沒有約定主合同解除時,擔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一、擔保合同的內容包括: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 抵押合同 還要包括 抵押 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7、 質押 合同還要包括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8、雙方認為需 要約 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 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解除擔保人還承擔責任嗎
一、主合同解除,擔保人是否還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尚未開始履行就解除的,擔保債權沒有發生,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主合同是因債權人的責任而解除的,債務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也不承擔擔保責任。
2、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采取恢復原狀等補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當事人承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3、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為前提,并以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為限。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六百九十三條
二、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最長多久
1、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擔保人為債務擔保的期限最長由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主合同解除,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要區分不同的情形。如主合同尚未開始履行就解除的,擔保債權沒有發生,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主合同是因債權人的責任而解除的,債務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也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般擔保解除了就沒有事了嗎
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還存在,因為合同解除之后,并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消滅,此時還會存在違約責任、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等法律關系,此時擔保人需要就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的違約責任等承擔擔保責任。
一、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就沒有了嗎?
合同解除,不代表雙方的法律關系完全消滅。由于合同解除而形成的違約金債權,定金債權等產生了,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應該包括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能消滅。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采取恢復原狀等補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當事人承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為前提,并以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為限。主合同尚未開始履行就解除的,擔保債權沒有發生,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主合同是因債權人的責任而解除的,債務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也不承擔擔保責任。
二、解除擔保合同怎么寫
經過借貸雙方和第三方即擔保人一致協商后,債權人自愿解除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承擔的擔保責任,并約定以下條款:
(一)擔保人和被擔保人兩個人共同償還現金(具體數額是多少要寫清楚)。
(二)擔保人替被擔保人償還現金以后,債權人將不再追償相關責任。
(三)合同所附的其他責任,雙方以后都不再追究,擔保人償還擔保金后有權力向被擔保人再行追償。
解除擔保合同的條件:擔保合同中或者主合同中如果約定有解除合同的條件的依照約定可以解除;主合同經當事人協商解除的,主合同解除會導致擔保合同解除;主合同債權消滅的,擔保權也消滅,擔保合同解除;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明示或超過擔保期間不行使擔保權利,擔保人無需擔保責任,可以解除擔保合同。
其實擔保合同的訂立,為的是保證主合同債務的履行,擔保人在和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之后,此時就應當在債務人所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的方式有很多種,既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人保,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擔保,都可以擔保主債權的實現。
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不是就沒有了
法律主觀:
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并不一定沒有,因為違約情形所產生的責任,擔保人也需要進行擔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成為債權債務人時,為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還會選擇簽訂擔保合同。那么主合同解除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主合同解除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一)擔保人需對主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并非絕對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擔保人應正確認識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對于主合同的變形,如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解除合同的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民事責任,都屬于主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的變形,在債權債務關系上與主合同債權債務不喪失其同一性。因此,如無特別約定,擔保人不得以擔保合同的從屬性為由主張對以上民事責任不承擔擔保責任。
二、擔保合同保證人沒有簽字那這份合同有效嗎
擔保合同保證人沒有簽字那這份合同一般沒有效。但若保證人蓋章或按指印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擔保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而書面合同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三、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主合同解除時,擔保合同約定擔保合同同時解除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所以擔保合同沒有效。
(二)如擔保合同沒有約定主合同解除時,擔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三)擔保合同是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而附設的獨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結清,尚有未履行的義務(包括合同解除后應當履行的義務),擔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擔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釋而當然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終止后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條 【債務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債務人的責任時,那么擔保人仍應對該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當然,如果雙方約定合同擔保在主合同解除時同時解除的那么就不用承擔但是債務人將無法免除責任建議及時聯系律師。
合同解除不影響擔保責任
合同無效 后的法律責任與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責任不同。 民法典 規定, 合同解除 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采取恢復原狀等補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合同解除不影響 合同當事人 承擔應當承擔的 民事責任 , 擔保人 對 債務人 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 擔保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