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一年離婚彩禮錢要退回男方嗎(什么情況屬于騙婚)
結婚了離婚彩禮錢還要的回去嗎
結婚了離婚一般不需要返還彩禮錢。
男女雙方離婚,符合以下條件的,男方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女方可不予退還彩禮的情形如下:
1、雙方未登記結婚但是同居兩年以上;
2、雙方未登記結婚,同居也不滿兩年,但孕有子女;
3、女方接受的彩禮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
夫妻結婚一年離婚彩禮錢要不要退回男方,需要看情況處理,具體如下: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么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退還彩禮的條件有: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離婚是不用返還彩禮的,除非雙方辦理了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才需要返還彩禮。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夫妻結婚一年離婚彩禮退嗎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退回彩禮:(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一年多了,女方提出離婚,可是男方要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嗎
雖然雙方已經結婚,但是由于雙方在一起生活沒有超過兩年,原則上應該半數返還彩禮,根據規定,如果雙方生活超過兩年的可以不用返還彩禮。
同時,關于彩禮問題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第三款,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p>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返還方式的確定:
(一)接受人接受后,未用于置辦結婚物品的,返還彩禮時應當返還現金。
(二)接受人接受彩禮后,確用于置辦結婚物品的,女方以現金方式返還確有困難的,可以考慮分割共同使用的物品;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可以要要回嗎?
首先,我們弄清楚,男方給女方的哪些東西屬于彩禮?
1、給彩禮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
2、給彩禮是為了和女方結婚,如果是為了確立戀愛關系,為了維持戀愛關系、增進感情。為了與女發生一夜情或其他目的而給女方財物的,不屬于彩禮。
3、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價值較大的金銀首飾、汽車、家電等貴重物品。對于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 , 或者價值較小的飾品、衣物、化妝品、煙酒等物品,一般不能認定為彩禮。
然后,李曉娟律師來談談來說說哪些情況下,男方可以要回彩禮。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男方要想拿回彩禮,只有三種情況:
1、雙方沒領結婚證;
2、領了結婚證沒同居;
3、領了結婚證,男方因在婚前給女妨彩禮,傾家蕩產,最后導致自己生活困難。
這三種情況男方可以要回彩禮,但是后兩種情況是雙方已經領了結婚證,要回彩禮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就是在離婚的時候才能要求返還彩禮。
那么,能要回多少呢?
第一,雙方沒領結婚證,如果兩個人也沒有在一起居住生活,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全部的彩禮;如果雙方沒領結婚證,但是在一起生活,法院會根據兩人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否有孩子、未領結婚證的原因、彩禮多少、彩禮支出、回禮情況和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女方需要返還的金額。
第二,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或者因性格不合,或因生活困難、或因工作分隔兩地,沒有一起生活,男方給女方彩禮肯定是希望與女方起生活,建立家庭的,結果沒有一起生活甚至短期內就離婚了,這時候,法院會根據彩禮多少、領取結婚證時間的長短、不能共同生活的原因并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女方需要返還的彩禮金額。
第三,雙方領了結婚證,也一起生活了,但是男方為了娶女方,四處舉債,造成生活困難,那么應該退還一些彩禮給男方以維持生活。只要能夠維持男方的基本生活就可以了,不一定要全部退還。
結婚一年多男方提出離婚彩禮退嗎
結婚一年多男方提出離婚彩禮不需要退。
結婚一年多男方提出離婚彩禮不需要退。關于彩禮返還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大致分一下三種情況;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么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3、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