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合同的特征有哪些(重大誤解如何撤銷合同)
如何判定合同構成重大誤解
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重大誤解:
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如何判定重大誤解
法律主觀:
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具體包括:基于重大誤解、受脅迫、受欺詐、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可以根據下列標準來判定重大誤解:
1、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誤解;
2、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性質認識錯誤;
3、對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誤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如何判定因重大誤解簽合同
重大誤解應當是由于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非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是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也就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對合同內容重大誤解的認定可以參考如下方面: 一、重大誤解應當是由于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非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 二、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是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也就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產生重大誤解的合同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履行會使得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四、重大誤解導致 合同撤銷 ,應當是由于誤解才導致簽訂合同。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 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何理解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有重大誤解。但如果只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產生誤解,則不構成重大誤解。其次,當事人的誤解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再者,誤解是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是過失,并非故意。
重大誤解合同的認定標準如下:
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如果對如下情況發生錯誤認識,一般則不能認為構成誤解:
(1)對訂立合同的動機發生錯誤認識;
(2)對某些用語發生錯誤,如不影響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內容,也不應作為重大誤解而使合同撤銷。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合同出現重大誤解怎么處理?
合同出現重大誤解的處理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后,因重大誤解而取得財產性利益的一方應當將財產返還給受損一方,過錯方應當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責任承擔相應責任。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谥卮笳`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所述,重大誤解合同是,一方基于錯誤的認識,即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了誤解,從而作出了影響其自身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與另一方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對于該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合同
法律分析:重大誤解情形:(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如在以感情為基礎的贈與合同、以信用為基礎的委托合同以及對要求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發生了誤解,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3)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如把鍍金的物品當作是純金的,把原作當成贗品;(4)對標的物質量的認識錯誤。在標的物質量直接關涉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時,對質量發生誤解則可構成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價值的誤解,如誤將僅值1000元的標的物當作10000元。此外,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如果并未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影響合同目的之實現,則一般不應認定為重大誤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
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其具體的認定標準和范圍為:
1、重大誤解應當是由于誤解人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
2、重大誤解中的誤解范圍僅限于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
3、產生重大誤解的合同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4、重大誤解導致合同撤銷,應當是由于誤解才導致簽訂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如何處理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其情形有二:(1)意思與事實不一致,(2)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見解,前者為真正之錯誤,即動機錯誤;后者為非真正之錯誤,即法律行為之錯誤或直接稱為錯誤。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诋斒氯藢贤瑑热莸腻e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何謂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有何特征?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汀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如出賣人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復制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認識的錯誤。發生錯誤的原因既可能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和信息,也可能是缺乏必要的交易能力或經驗。無論是何種原因,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意思是相符合的,只是其內心意思本身因發生誤解而與真實情況不符。
.誤解是對合同的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如果是對訂約動機或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認識錯誤,則不能認為構成誤解。對合同內容發生認識上的錯誤,主要是指對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認識的錯誤,除合同內容以外,對合同當事人本身發生誤解,是否可作為重大誤解處理,必須依具體情況而定。對那些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所產生的合同和注重特定身份的合同,則可因對當事人的誤解導致合同被撤銷。對其他合同,一般不宜作為重大誤解來處理。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