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條款補充的規定是什么(合同補充條款的法律規定)
對合同內容的修改補充
補充協議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約定,則該補充合同就難以稱之為補充合同了。補充協議對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過了適當的量,或補充協議對主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
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
合同簽訂后,在合同約定中,當事人就履行費用的負擔等未明確表明的,可對合同進行補充協議;若對補充協議有爭議,無法達成一致的,則按照合同其他有關條款或者一般交易習慣確定。如此仍不能確定的,履行費用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分析: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即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征得對方同意。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合同修改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否則修改無效。同時合同修改內容如果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都沒有異議的,修改的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簽訂的合同現在要修改條款,這就需要簽定方都在場,將所有份的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所有修改的地方必須加蓋合同所有方的印章或者手印,這樣才能確保修改具有法律效力。有一方合同人或者一份合同沒有如此進行,就可以認為修改無效。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可能由于某些原因需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如對原合同中約定不夠清楚的部分加以明確、細化,或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加以調整或改變。這種對合同內容的修改或改變就是合同的變更。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變更的前提和基礎,合同變更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調整,但并未消滅原合同。合同的變更,既可能是標的的變更,也可能是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擔保方式、違約責任或者爭議解決方式的變更。當然合同主體也可以變更,但規定的合同變更僅指除合同主體外別的內容的變更,即狹義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具體來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那么,合同的變更也應遵循這一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對合同進行變更。同時,這也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那么,合同的變更也應遵循這一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對合同進行變更。同時,這也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所以簽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對合同內容的修改和補充需要怎么做
法律分析:合同簽訂后,在合同約定中,當事人就履行費用的負擔等未明確表明的,可對合同進行補充協議;若對補充協議有爭議,無法達成一致的,則按照合同其他有關條款或者一般交易習慣確定。如此仍不能確定的,履行費用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合同完成后附加條款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可以擬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若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者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若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補充協議的內容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談不上協議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