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有權上訴原告嗎(一審后原告和被告都有權上訴嗎)
擔保人可不可以起訴借款人
一、擔保人可不可以起訴借款人
1、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于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做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做擔保人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年齡在18-65周歲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3、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4、與本案無牽連關系;
5、能履行擔保義務。
三、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是什么
1、免責;
2、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
3、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
4、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
5、主合同無效。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追償權怎么起訴對方
法律主觀:
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執行后,以何種方式向被擔保人追償,實現權利呢?實踐中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擔保人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擔保人。因為擔保人在未實際承擔連帶清償前,其責任僅是督促被擔保人履行義務,并承擔約定連帶責任,一旦被擔保人履行義務后,擔保人的使命即告完成,與被擔保人之間的約定民事法律關系便告消亡。擔保人一旦為被擔保人實體上承擔了清償義務后,即獲得了到期債權,也就是說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的擔保關系轉化為了債權債務關系,擔保人獲得了訴權和勝訴權。因為,該擔保行為是在人民法院執行中發生的,一旦擔保人代被擔保人清償了義務后,擔保關系迅速轉為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這對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標的數額,經人民法院查核過,被擔保人沒有理由也不可能提出異議。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做別人的擔保債務人不還,還經常騙人,擔保人可以起訴債務人嗎?
擔保人可以起訴債務人,若是債務人自己不履行償還到期債務的責任,擔保人在承擔自己的擔保義務之后,可以要求債務將自己代為償還的錢還給自己,若是債務人拒不償還的,擔保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擔保人可不可以起訴債務人?
擔保人可以起訴債務人。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于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生效)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要注意什么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若是在債務關系建立的時候,債務人提供了擔保人的,債務到期之后,債權人一旦確定無法從債務人哪里要回欠款,就可以向擔保人討債,但是畢竟任何人都是沒有義務替其他人還錢的,故此擔保人在履行自己擔保義務之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人被強制執行了還可以上訴嗎
法律分析:如果擔保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后,那么擔保人是有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自行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擔保人怎么起訴借款人
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是可以起訴的,但是有個條件,就是必須在給借款人償還債務后再通過起訴找借款人追償。畢竟擔保人并不是債務人,只是對借款人的債務進行擔保的,要是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擔保,則借款人的債務也會視為擔保人債務,在借款人不還款時必須還款。
還款后提供擔保合同、還款憑證等資料證明,去法院起訴就行了。
借條擔保人怎么起訴借款人?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擔保人起訴債務人的要點
訴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和判決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享有訴權,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勝訴權是一種實體性權利,是經過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確認的實際享有的民事權益;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具有訴權不一定就享有勝訴權。另外,由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不存在代理關系,故保證人不能以債權人名義起訴。
基于追償權,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
正常情況下,保證人是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才會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但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此時雖然債權人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未免除,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即可能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此時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則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侵害。因此在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應當賦予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在實務中應當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如果保證人沒有列債權人為第三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因為在保證債權糾紛中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在具體處理時,如查明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的,應判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債權人履行義務;如果債權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系消滅,則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也消滅,此時保證人可以申請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保證人的訴訟請求,以終結訴訟
民間借貸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
首先要先分清保證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若保證人是一般保證人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對一般保證人來說,原告若僅起訴保證人的,因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以原告的債權利益無法得到實現。
若保證人是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根據以上法條可以斷出:在連帶責任保證案中,原告可以僅起訴連帶保證人。
雖然作為債權人來說不一定可以起訴的擔保人,但是擔保人在履行了自己的擔保義務之后,向借款人追償無果,此時是可以向借款人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需要注意的是,若擔保人并不能拿出擔保證據,那么法院可能并不會受理該請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擔保人怎么起訴借款人
法律主觀:
擔保人 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 證據 、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 ,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嗎
擔保人是可以起訴借款人的。
【法律分析】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于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簽訂擔保合同要注意不要行政命令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擔保人是可以起訴借款人的,因為擔保人享有追償權。在借款人違約擔保人承擔了相應的責任以后,擔保人可以反過來起訴借款人。不過,擔保人為了避免出現這中沒必要的糾紛,在為他人擔保之前,一定要避免所謂的人情擔保、賄賂擔保等這些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
擔保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時,擔保人必須對其擔保內容承擔一定責任,但法律也保護擔保人的權益。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的,可以就其承擔的擔保金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向借款人要求賠償。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當向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并為借款人提供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等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