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怎樣反駁被告的舉證范本(被告反駁原告需要舉證嗎)
開庭后,被告胡亂編造一些虛構的事實,我如何反駁?
你好,在訴訟中,當事人所有的陳述都是需要證據支持的,虛構事實沒有相應證據支撐是不會被法院采信的。
當然,這中間需要考慮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所謂舉證責任,是指誰有義務拿出證據來證明事實成立還是不成立,如果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證明,那就要承擔不利后果。比如說我們買一瓶藥,如果我們起訴說藥質量有問題,那么對藥品質量問題,生產商和銷售商就有義務證明所銷售藥品質量合格,如果不能證明,那就會被認定質量不合格。
訴訟中有很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就是我說事實你舉證。對于這種情況,一方虛構事實,會給另一方造成一定麻煩,需要你提供證據反駁。
現實中,如果一方虛構事實,偽造證據,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一般人還是比較慎重的。
打官司看的是證據,在法庭上胡編亂造是沒用的,只要你不認可他的說法,法官是不會采信他的。
當然,如果你有證據能證明他在說謊,也可以拿出來,狠狠打他的臉!
虛構的事實,往往違背常理,漏洞很大,要不定無證據支撐,要不是證據本身就問題很大。一個謊言需要十個,百個謊言來圓。認真些,仔細些,你一定會發現對方漏洞。
庭審的關鍵是法官,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他認為事實是虛構的,那就是虛構的。他認為事實是真實的,就是真實的。所以,胡編亂造,虛構的事實也可能被認定為真實的。
親身經歷,工傷案子,我是原告。庭審中,我手機翻出同事間微信記錄逐條對照,公司律師睜眼說瞎話,說公司沒有這些人,我的上司部門經理曹琪不是公司員工,人事經理潘陽庭上默不作聲默認。我只好拿出公司電話通信錄,招投標公司簡介來證明。被告方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于工傷事故后50天后補繳了5個月社保,依法工傷待遇賠償全部由公司承擔。公司弄虛做假,庭審中虛構事實聲稱己為我繳納社保。讓我向社保部門主張。法官就采信了公司虛假證詞。弄得我執行不了,拿不了賠償,只好上訴。
開庭后,被告胡亂編造一些虛構的事實,我如何反駁?
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常見,但是并不是在法庭上胡編亂造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1、被告胡編亂造,需要舉證證明。
例如,原告訴被告借貸糾紛,被告辯稱沒借,那么他有義務證明,原告手里的借條是怎么回事?原告手里的打款憑條是怎么回事?如果沒有憑據胡說,等于沒說。
2、本方當事人可以積極抗辯。
例如,原告訴被告借貸糾紛,被告辯稱沒借,本方可以出示被告親筆書寫的借條,以及本方銀行打款的回單證明對方所言不真。
3、當事人胡編亂造,情節嚴重的,法官可以進行訓誡、罰款或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了,作為本方當事人,對于對方胡攪蠻纏的行為,可以申請法官對這種行為予以處罰。
這個問題,作為律師,我來回答一下。庭審期間,被告對原告的主張予以反駁的,被告是要提供證據證明的。
民事訴訟中,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舉證規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舉證不能,法院就會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
比如,原告向被告借款20萬元,被告沒有及時還錢,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還錢。法院開庭時,被告如果主張已經還了被告這20萬,那么被告就要拿出相關證據證明他的主張,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的話,他的主張就不會被法院采納。因此,被告的主張無論是不是虛構的,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話,法院是不會采納的。被告的主張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那么原告后面的反駁也是需要有證據支持的。
被告如果提供了證據證明了自己的主張,這時候庭審就向著不利于原告的方向發展,此時原告反駁的話,就要對被告的主張予以反駁并提供證據。
還是接上面的例子,如果被告反駁已經還了這20萬,被告拿出結清相關借款的證明,比如銀行流水,比如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條,此時,原告就要對被告提供的主張予以反駁,包括對被告的證據進行質證,同時,原告還要進一步舉證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借貸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主張,一般都是在民事答辯期內提出,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民事答辯。根據規定,被告必須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十五日內將答辯狀及證據交到法院,否則,原告可以主張這些證據違反規定,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總之,庭審期間,被告反駁原告是要有證據證明的,否則,法院是不會采納其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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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事實是要以證據為依據的,而且也要遵循著法庭的舉證原則。如果是被告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對于被告捏造的事實,在沒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法官是不會認可的。如果是被告反駁后需要你來舉證的話,那么就需要你拿出證據來證明你的事實,或者是推翻被告的證據。
所以說,即便是原告或者是有理的一方也不能忽視證據,認為我有理我就能勝訴,否則法律也很難保護不積極主動維護自己利益的人的。
這有啥反駁的?
一般來說,案件的原告是主張某些事實成立的,然后在這個事實基礎上要求被告承擔某些責任。而主張事實成立的當事人有義務證明這個事實成立,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后果。而被告想不承擔責任,只需要否認這個事實成立就夠了。
比如說,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原告在這個案子里需要證明被告曾經向原告借款這個事實,被告并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向原告借款這個事實,只需要否則自己曾經借款就足夠了。因為消極事實是沒辦法證明或者證明起來難度要比積極事實難度大的多。
而如果被告胡編亂造了一些事實,就對這些事實負有了證明責任,如果證明不了,就要承擔不利后果。這個時候,作為原告不需要反駁,只需要不認可就夠了。然后等待被告來證明這個事實是真實的。
比如,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要求被告還款。被告不去否則借款,卻瞎編自己已經還款的事實。這個時候,不管被告編造的事實如何真切,都需要證據來證實。如果沒有證據,就會認為這個事實不成立。作為原告反而不需要證明借款事實成立了。因為在被告說自己已經還款時,已經承認自己借過錢了。而被告會由于自己沒辦法舉證證明已經還款,承擔不利的后果——就是法院判決繼續還款的后果。
所以,對于這種情況,被告編造就編造去唄,原告只需要否認,讓被告拿出證據來就行了。
開庭后,被告胡亂編造一些虛構的事實,我如何反駁?
胡亂編造,既有否法律支持即法律條款條文相對應其編造是真是假,又可以甄別其所編造的(事實及證人證言和證據)于法律有效或者無效,你也可以否認,但你要相應的證據加以否認即可。此外如果其真是胡亂編造法官既不會采信你也無需舉證。
一方面,所有的事實都需要有證據,除非是自然規律、眾多周知的事實等。沒有證據的編造事實是沒有什么意義的;另一方面呢,您如果有實在的證據證明對方在亂說,可以要求法院對他不誠實的訴訟行為進行處罰。
開庭后,被告胡亂編造一些虛構的事實,該如何反駁?
開庭后,被告胡亂編造一些虛構的事實,該如何反駁?打官司看的是證據,在法庭上胡編亂造是沒用的,只要你不認可他的說法,法官是不會采信他的。當然,如果你有證據能證明他在說謊,也可以拿出來,狠狠打他的臉!虛構的事實,往往違背常理,漏洞很大,要不定無證據支撐,要不是證據本身就問題很大。一個謊言需要十個,百個謊言來圓。認真些,仔細些,你一定會發現對方漏洞。
1、被告胡編亂造,需要舉證證明。例如,原告訴被告借貸糾紛,被告辯稱沒借,那么他有義務證明,原告手里的借條是怎么回事?原告手里的打款憑條是怎么回事?如果沒有憑據胡說,等于沒說。2、本方當事人可以積極抗辯。例如,原告訴被告借貸糾紛,被告辯稱沒借,本方可以出示被告親筆書寫的借條,以及本方銀行打款的回單證明對方所言不真。3、當事人胡編亂造,情節嚴重的,法官可以進行訓誡、罰款或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了,作為本方當事人,對于對方胡攪蠻纏的行為,可以申請法官對這種行為予以處罰。
誠實信用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誠實行使自身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該問題涉及的案件,被告在庭審中對案件的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查明,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妨害了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法院一旦查實,有權依法對其進行處罰,情節嚴重可以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沒有事實,只有證據”,這句法諺足以說明人民法院審判對證據的高度依賴。所以,無論是原、被告哪一方,無論說的有多熱鬧,關鍵還是看證據,如果“舉證不能”,還是要承擔不利后果的!
原告反駁被告的質證意見
一、行政訴訟如何反駁被告的證據
行政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后,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對原告的行政行為進行反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二、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主要是指在行政訴令的舉證,作證,取證,質證和認證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規定和原則。由于行政訴訟同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質和特征,因此,其證據規則除了同其他訴訟證據規則存在共同性之處,更具有自己獨立的,有別于其他訴訟活動的證據規則。
1、取證規則取得證據規則是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及其相對人和其它利害關系人收集、調取證據所應遵循的程序、方法和應滿足的條件。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證缺乏明確一致的規定。本司法解釋基于司法權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對行政程序中調取證據行為作出設定,只能通過對舉證要求的規定,實現對取證行為的規范。事實上,本司法解釋第二部分“提供證據的要求”,就是對取證行為的要求。如果取證不符合要求,舉證當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我將這一部分歸納為取證規則。舉證規則行政訴訟舉證
2、舉證規則行政訴訟舉證,就是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或事實損害行為、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應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承擔何種賠償責任的訴訟活動。強化被告到庭應訴
3、補證規則行政訴訟中的補證,是指案件已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當事人依法主動或應人民法院要求補充相關證據,從而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訴訟活動。從廣義上講,補證也屬于舉證,但二者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訴訟行為。
4、質證規則質證,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對對方證人所作的盤問。行政訴訟質證,指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證據交換或庭審中,對對方展示的證度上影響到法官的內心確信。
5、認證規則行政訴訟認證是法官對證據三大屬性,即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所進行的綜合據進行辨認、質詢、說明、解釋以確定證據效力的活動。質證的價值,在于提高 證據的可采性,尋找可定案證據,為認證作準備,它在很大程審查判斷。
被告質證有虛假陳述后原告可否當即進行反駁?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問題。
當事人之間充分質證、抗辯是保證訴訟過程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在庭審中一定要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紀律,在對方陳述過程中盡量不要硬性插話,可待對方陳述完畢后或法官示意情況下予以反駁對方。
開庭辯論不是日常吵架,不是誰的嗓門大、說得多就占上風,慢慢說、說重點即可。
被告的答辯狀與事實不符,原告應怎么辦
答辯狀與事實有出入很正常,被告肯定要抗辯,不可能完全按照原告所說的事實去陳述和答辯。所以不用擔心,原告人該舉證說明的,就舉證說明,也可以委托律師協助處理。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相關法律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訴訟中原告對被告的答辯狀進行反駁的材料名稱是什么怎么寫?
是沒有統一的材料名稱規定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對被告的答辯狀內容進行反駁的,實際上就是原告對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答辯,也就是雙方間的辯論這個辯論是在法庭審理中的辯論階段進行。所發表的辯論意見,可以在庭審中口頭發表,由法庭在庭審筆錄中予以記載,也可以事先整理成書面材料,在辯論階段口頭發表后,再將書面的辯論意見交給承辦法官。
至于書面材料的名稱,沒有什么特殊的規定,可以由自己根據具體內容來確實,或可直接列為“辯論意見“、關于某某訴某某一案的意見”等都是可以的。
另外,材料的名稱不是關健,關健是材料的內容是否能支持當事人的主張,而且在具體的訴訟中,還涉嫌到許多法律適用、證據使用技巧等方面的專業問題,如果當事人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應該盡量委托律師代理參與訴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在保護或實現自己的權益。
原告對被告的答辯狀的內容反駁怎么寫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對被告的答辯狀內容進行反駁的,實際上就是原告對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答辯,也就是雙方間的辯論這個辯論是在法庭審理中的辯論階段進行。所發表的辯論意見,可以在庭審中口頭發表,由法庭在庭審筆錄中予以記載,也可以事先整理成書面材料,在辯論階段口頭發表后,再將書面的辯論意見交給承辦法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