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原告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在我國,環境污染侵權原告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但這一要求在實踐中往往存在一定難度,造成了原告的困擾。那么,具體原告應如何應對舉證責任?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環境污染問題在我國已有相當長的歷史。針對這一問題,我國在法律層面也有了相應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污染侵權原告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即原告需要提出與被告環境污染行為有關的證據,以證明被告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存在必然因果關系。
而在實踐中,環境污染侵權原告往往面臨較大難度,這就要求我們尋找有效的問題解決方式。具體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1.了解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證明要求
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證明要求需要我們從事實關系上進行證明,并具有嚴格的時間先后順序和具體的責任分配。因此,在尋找證據時,需仔細查找企業環評等相關文件,以及相關監測報告、檢查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具體文件,以明確證據具體細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環境污染者應當承擔治理污染、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2.通過證人證言進行證明
在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原告還可以依靠通過證人證言進行證明。例如通過現場環境調查人員、檢測人員、環境保護機構人員、環保志愿者等相關人士的證言,以此來證明相應的污染事實和污染行為,從而加大證據的可信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五十五條:人員證言是指證人根據自己的直接觀察、聽說或者記載等方式,對涉案事實的情況提供證言的行為。
3.通過專家鑒定證明
在某些情況下,證據不夠充分或無法獲得時,可以通過專家鑒定來證明環境污染事實。如律師可以委托環境科學家、環境檢測機構等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以求證實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的必然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法》第三條:指法院、檢察院或者當事人委托專門機構和人員用科學、專門技術和方法,對涉及訴訟的技術問題、專業問題、事實問題和其他問題進行調查、分析、評價和證明的活動。
案例分析:
某省某村民友某因某公司非法排污導致農田受損,便向法院提起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但過程中,友某卻發現非法排污事實造成的證據少,孤立性比較大,非常艱難。友某便求助于律師,律師通過訊問環保志愿者、檢測人員、環境科學家等相關人士,收集齊證據,還通過委托相關專家進行鑒定,最終使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友某的判決結果。
預防方法:
從企業角度考慮,預防環境侵權行為首先要進行全面的企業自查和管理,建立相應的內部檢查報告制度,對企業環保責任進行嚴格的管理和考核。從消費者角度考慮,應多關注企業社會責任,選擇合法、正規的產品和服務。
總結:
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證明既涉及法律依據,也需要涉及實踐操作,原告可以通過擺實事論實的證據,通過專家鑒定和證人證言,在污染侵權訴訟中獲取更大勝算。對于企業和消費者而言,環保守法和環保意識的重要性遠遠高于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