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訴訟請求需要延長舉證期限嗎(增加訴訟請求最晚時間)
僅增加訴訟標的額不需另行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法是我國最重要程序法,了解民事訴訟法相關知識,無論是對什么人來說,都是有用的,指不定在什么時候就會用上。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民事訴訟法舉證期限的規定《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督忉尅芬幎ㄈ嗣穹ㄔ捍_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但未細化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下法官應當采取的不同處理方法和態度,也沒有明確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這有可能會引發關于司法尺度統一和公平性的新疑問。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二、民事訴訟法撤訴規定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幾條規定了關于申請撤回起訴的內容(一)《民事訴訟法》(1)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2)、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3)、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4)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第六十六條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2)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3)第一百四十四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4)第一百五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5)第一百五十九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6)第一百六十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7)第一百六十一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8)191、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三、民事訴訟撤訴程序(一)申請撤訴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1、申請撤訴的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準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二)按撤訴處理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按撤訴處理和原告缺席判決的區別: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一條2款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即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編輯本段法律后果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法律客觀:
舉證期限,是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及審理法官對當事人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的時間要求和限制。行政訴訟中,規范舉證期限的主要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被規范的當事人首先是被告,其次才是原告和第三人。對被告舉證期限的規定,主要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缎姓V訟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明確,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證據規定》第一條明確,未經申請和批準,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應注意在程序上把握好。對原告和第三人舉證期限,《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定,但《行政證據規定》第七條明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因正當事由經申請和批準可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不予接納。
開庭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嗎
法律分析:法庭上是否可以增加訴訟請求,應該先要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是否已經屆滿。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通常已經開庭一次的案件,舉證期限早已屆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個人認為,因為提出變更的原因可能要在舉證結束,甚至進入庭審時才被發現,顯然民訴法意見的規定更為科學合理。但是,這又與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相悖。為避免法律的適用上爭執和風險,在實踐中還是建議按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期內完成為當。
增加訴訟請求需要延長舉證期限嗎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取決于增加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原則上應給被告指定新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以便其能夠對新增訴請所依據的新事實或者新證據作必要準備,以充分行使其辯論權。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而是在既有證據基礎上對訴訟請求進一步明確或者擴充,則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一、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規定了三種需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的情況:
1、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
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3、若程序中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則人民法院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且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七、關于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時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有約定的,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法院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民事 訴訟 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 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 合并審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而《 證據 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變更訴訟請求最晚時間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然而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所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最晚時間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民事訴訟變更訴訟請求時間怎么算因同級別的法規,時間在后的效力優先,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準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
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是有限制的,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審程序中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二審法院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不予受理,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最晚期限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變更訴訟請求最晚時間
法律主觀: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然而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所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最晚時間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案由變更后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在開庭前變更案由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辯期和舉證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