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失效有什么條件條件(租賃合同延期需要什么條件)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是什么?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需要滿足的條件是:租賃期限屆滿合同已履行完畢的;雙方協商一致終止的;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承租人擅自轉租的;承租人不依租賃房屋性質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經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賃的;租賃物有質量瑕疵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什么條件下租賃合同會無效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形的,租賃合同無效:
1、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租賃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3、租賃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租賃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毀損。 4、房屋閑置。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沒有同?住的其他人時,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 6、當事人協商終止。 7、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為。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使用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房屋租賃合同的無效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的無效條件是: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效力待定;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導致合同不合法;房屋租賃合同內容不合法,導致不合法內容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終止房屋租賃合同要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法定條件為: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要哪些條件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條件: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簽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等情形下,該租賃合同無效。
房屋租賃無效情況:(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是:1、因不可抗力;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哪些房屋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房屋租賃在現代生活中已經是十分常見的了,但是房屋 租賃合同 涉及的問題還是比較復雜的,特別是對于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的認定上,存在比較復雜的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一)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三)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四)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二、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是什么
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是:
(一)房地產 抵押權的實現 首先應以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為前提;
(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三)對于債權的未受清償抵押權人沒有過失;
(四)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三、房子抵押貸款
房子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在本市自有產權房作抵押向我行申請的人民幣貸款。
(一)貸款對象: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房子(包括住房、商業用房)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擁有一套房子(房子價值不低于50萬,僅限住房);
(二)貸款用途:購房、購車、添置大件商品、旅游、教育等
(三)貸款成數:不高于房子抵押價值的70%,自有一套房子的房子抵押率不超過50%;
(四)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五)貸款利率:按人行規定的同期消費貸款利率執行;
(六)借款人所需資料:
1、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房子財產共有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2、借款人及配偶職業證明和經濟收入證明;
3、抵押房子《房地產權證》;
4、抵押房子抵押評估報告;
5、借款人另一套自有產權房證明(非必須);
6、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貸款程序:
1、前往我行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
2、經審查確認、與客戶簽訂借款、 抵押合同 ;
3、銀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借款人太平洋卡賬戶。
法律客觀:
在中國人的心目中,房子不僅是生活的歸宿,地位的象征,更是一種靈魂的寄托和生命的依靠?,F在,居高不下的房價讓不少人望而生畏,轉而開始租房子。一、同一租賃物同時與兩個以上的人訂立租賃合同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這些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此時,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后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租賃合同之一已實際履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除合同實際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二、未經登記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然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并沒有不辦理登記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定,故該條規定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但是,考慮到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就具有這么強的效力,對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們傾向于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三、未經合法批準建造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未經合法批準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例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等情形。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簽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等情形下,該租賃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房屋轉租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違章建筑的轉租:法律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此時轉租合同由于基礎法律關系的喪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據。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超過建筑物使用期的轉租合同: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建筑物的使用期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相關,一般是70年,超過部分由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收回或者繼續繳納使用費,房屋轉租合同無效。
3、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交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轉租合同也會因此而無效。
房屋轉租合法條件有哪些
1、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應當訂立轉租合同,可以是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也可以在出租人的同意下由承租人與轉承租人雙方簽訂。
3、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人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4、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