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投資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該債務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除外。法律規定,夫妻在分居期間因為沒有結束婚姻關系,所以在此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有清償責任。但是如果債務人的配偶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是一方以自己名義所負,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該債務應認定為是夫妻個人債務,由債務人自行清償,配偶依法不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