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電信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辦理電信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詐騙的司法解釋2016
法律主觀:
電信詐騙的司法解釋是《關于辦理 電信網絡詐騙 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列出的具體的詐騙行為有冒充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實施詐騙;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詐騙以及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等行為。
法律客觀:
《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關于辦理電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的制定目的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依法嚴厲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對其上下游關聯犯罪實行全鏈條、全方位打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的突出問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第二條 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術支持等幫助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層級犯罪鏈條的,或者利用同一網站、通訊群組、資金賬戶、作案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
關于辦理電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律分析:為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特點,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堅決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