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肇事賠償協議樣板(交通受傷賠償協議書)
車撞人和解賠償后需要簽什么協議
我國法律保護自然人民事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如果事故責任人于受害人一方協商一致達成和解的,可以簽訂賠償協議書。那么車禍賠償后需要寫個什么協議呢?以下由為大家具體解答,希望能對您有幫助。
一、車禍賠償后需要寫個什么協議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
甲方:___,性別___,民族___,____年____月出生,住址___,身份證號碼___,聯系電話:___。
乙方:___,性別___,民族___,____年____月出生,住址___,身份證號碼___,聯系電話:___。
XXXX年X月XX日XX點,甲方因____,致使乙方XXX,后在XX市中心醫院治療?,F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經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支付醫療費及各種人身損害賠償費用人民幣XXXX元(大寫:XXXX元整)給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現其他問題甲方再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XX年后,乙方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XXXX年X月XX日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追究刑責嗎
(一)交通肇事后單純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
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他人撞傷后逃逸,因為過失致被害人死亡,包括行為人肇事后將他人致傷后逃逸,誤以為被害人沒有受傷或傷勢不重而沒有生命危險,或者誤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被害人會被在場的群眾或者過往的車輛(如事故發生在鬧市區、過往行人和車輛很多的地區)救助。
在這類案件中,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交通肇事卻仍然逃逸,應當均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處罰。但是如果肇事者致被害人重傷的事故發生在偏僻公路的公路、野外或者是在寒冷的深夜,肇事者明知除了自己以外他人能給予救助的可能性極小,仍然駕車逃逸,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此時肇事者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即二次肇事的情況,分兩種情形:
1、肇事者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后逃逸,并因后一逃逸行為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前交通肇事行為和后肇事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此種情況下對之按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并罰。而適用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的第三個量刑檔次,在此刑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2、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駕車逃逸,在逃跑途中以駕車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情況多由于行為人因交通肇事緊張恐懼而失控,為逃避罪責而不顧一切,駕車飛馳撞車撞人,造成多人傷亡。
行為人主觀上已有過失轉化為間接故意,放任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死傷結果的發生,客觀上實際危害了或威脅到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對后一行為應按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則行為人應當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罪承擔刑事責任。
(三)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因為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為和移動受害人的行為引起了其對受害人生命的救助義務,而行為人并沒有履行自己的救助行為,致使受害人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對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嚴重侵害。因此應當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如果前一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對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進行數罪并罰。
(四)肇事逃逸過程中有加害行為的
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著傷者逃逸故意倒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并罰。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刑法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車禍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的必要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對住院治療的傷、殘者,應按照實際住院天數賠償伙食補助費。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其間,需要人員護理的,應有醫院證明,對護理費應予賠償。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征稅費計算。自定殘之時起,賠償20年。
(六)殘疾用具費。被害人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如制作拐杖、安接假肢、購買代步車等,應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對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贍養的沒有生活來源的老人、撫養的沒有勞動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等,應給予生活費。
(十)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對當事人親屬所必需的交通費用,一般也應包括在內,但最多不超過3人。
(十一)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二)其他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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