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擔保人只簽字(民間借貸擔保人只簽字,沒看到拿錢)
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后責任是什么
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后責任是什么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借條上的擔保人的責任是擔保借款人償還借款;如果借款人逾期不還款的,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承擔擔保責任,即以其提供的擔保財產向債權人進行清償。
1.一般保證義務,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義務,其所負的義務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一、擔保人的配偶是否承擔責任?
擔保人的配偶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擔保一般可以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如果是連帶擔保的擔保人,出現還款問題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擔保人的配偶就需要一起承擔,有證據證明是配偶個人財產的,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合同規定還款之日起,有效時間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決定貸款的償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擔保人光簽字就行嗎
一般來說簽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屬于重大誤解,可以依法起訴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一般來說簽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屬于重大誤解,可以依法起訴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做擔保的法律責任如下:
一、一般保證責任。即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即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雙方對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為連帶保證責任。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后,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么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在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落款捺印等。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保證期限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限是兩年。擔保期限屆滿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么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希望以上問題能對您有所幫助,若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你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只簽了一個名字屬于什么
擔保人只簽了一個名字屬于連帶保證。
如果借條上只有擔保人的簽字,則為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即你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一般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
連帶保證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
3、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其他從屬于主債權的負擔。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
綜上所述,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履行債務。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擔保人光簽字就行嗎
一般來說簽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屬于重大誤解,可以依法起訴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一、民間借貸擔保人只簽字有效嗎
一般來說簽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屬于重大誤解,可以依法起訴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間借貸的流程
1、借貸雙方之間要滿足基本的條件,提供要民間借貸所需要的證件,最常見的是身份證,有擔保人的,也要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
2、約定好借貸的本金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3、擔保手續:對于數額較大或存有風險的借款,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為其擔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為抵押物,并都應訂立書面借貸協議。
4、訂立協議: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
擔保人是不是必須本人簽字
必須,如果有擔保人的話是必須要擔保人本人簽字的。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人當然是需要簽字的,只有簽字才是同意承擔相應責任。而如果不簽字的話,就沒法和出借人之間訂立擔保合同關系,沒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是不會承認的,擔保人也就不具備擔保責任了。如果擔保人是某一家單位的話,就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者蓋單位的公章。雖然借錢不是必須要有擔保人,但是有擔保人的話,對債權人比較有保障,至于擔保人的本人簽名,這是最基本的常識問題。另外,債權人最好提前跟擔保人約定清楚了擔保期限,不然,法定擔保期限是債務清償期到期后的6個月內。
擔保人是需要自愿的,如果不是自愿的,這個時候可以不用簽字,不簽字也就意味著不屬于合同中的擔保人,否則擔保人不需要承擔任何的還貸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借款協議擔保人只簽字了,有效嗎
一、擔保人在借條上只簽個名字有效嗎
1、擔保人在借條上的簽名行為屬于對擔保行為的確認,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沒有明確擔保方式的,需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一般保證人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依法判決,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人在借條上只簽名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未在借條中明確保證的方式,則屬于一般保證,在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前,擔保人是可以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
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了,但沒有給擔保人合同,這樣有效嗎
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了,但沒有給擔保人合同,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生效與否是和合同的份數以及持有人是沒有關系的。
法律分析
只要擔保人簽字確認了就是有效的。擔保人可以要求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動產質押合同等都是法定的書面形式合同,如果沒有簽署書面合同,也沒有履行,那么合同還不能生效,如果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生效。所謂擔保合同:1、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2、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合同中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方式,區分下列情形確定: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證人承擔履行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字用承擔法律責任嗎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為他人擔保是比較慎重的法律行為,一旦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擔保人所謂的不知情是否存在,關鍵要看擔保人的證據是否充分。如果擔保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則可以要求撤銷合同,撤銷后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
擔保人簽字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一般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 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