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姑姐的戶口應不應該遷走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大姑姐的戶口應不應該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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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姑姐的戶口應不應該遷走
大姑姐的戶口是否應該遷走應由雙方協商。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要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以上所指的證明是指: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遷戶口與婚姻關系成立與否并無關系,沒有法律規定說結婚了戶口一定要遷到同一個戶口本上,遷戶口完全看當事人的意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