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與他人同居”?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一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與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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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與他人同居”?
法律意義的“與他人同居”必須具有“持續、穩定”的特征,“偶爾一次”或者不持續、穩定的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等均不是法律意義的“與他人同居”。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