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法律規定中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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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中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法律規定中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1、精神分裂癥、精神抑郁癥等有精神障礙的疾病;
2、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