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第一次辦理身份證需要的條件:
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16周歲的公民要領身份證的,由監護人持戶口簿和監護人身份證代公民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