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承認欠錢可以做證據嗎(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的條件)
欠貨款不還微信有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欠錢微信有聊天記錄可以去法院起訴,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聊天記錄能做欠款證據嗎
法律主觀:
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借款的證據,但該聊天記錄必須是真實的、是當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收集的,且能夠證明存在借貸法律關系。除微信聊天記錄外,當事人還可以依法收集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欠錢不還聊天記錄可以做證據嗎
欠錢不還的微信聊天記錄如果是真實的,并且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的,可以算證據。當事人還可以依法收集提供其他能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例如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以及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討債的證據。不過有以下幾點要求:
(1)通過自認的方式,即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聊天記錄可以認定為真實的聊天記錄;
(2)經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鑒定過或者公證部門公證的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民間借貸案件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
(3)適格的證人以作證或者有效證人證言的方式證實聊天記錄是真實的,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欠錢不還,進行起訴的流程如下: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
3、法院開庭審理。如果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官作出裁決;
4、執行判決。如敗訴方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勝訴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怎樣異地起訴追回欠款
(一)需要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遞交起訴狀,提交必要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流程:
1、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2、庭前準備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后,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對當事人而言,首先,當您或您單位被起訴后,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您或您單位應當依法應訴,并應在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提交相關證據。其次,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結束后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歸納本案的焦點,審理即轉入辯論階段。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決。如果案件復雜不適宜當庭宣判的,則定期宣告判決。
4、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五日,裁定為十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日,裁定為五日。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欠錢不還微信聊天記錄能當證據嗎
別人欠錢,只有微信的聊天記錄可以在法庭當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屬于證據類型的一種。電子證據泛指一方當事人以數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證據信息。電子證據是存儲于磁性介質之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訴訟證據。
可以的,但是有條件限制,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
法律主觀:欠錢不還的糾紛中聊天記錄可以做證據,法律規定民事糾紛中的證據包括電子數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微信記錄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
可以的,但是有條件限制,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欠錢的證據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記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作為有效證據,即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力。
1.需要明確微信聊天雙方的真實身份。
說白了,就是要明確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錢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錢。
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承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2.微信證據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錢的完整意思表達。
微信聊天記錄要真實反映整個借錢過程,而不能斷章取義,僅僅將轉賬記錄作為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在借款民事糾紛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在司法實踐中,若具有相應的證明力需要具備條件,即要能明確借貸雙方的真實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達。
我沒有借條,可以憑微信聊天記錄起訴么??
一、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舉證責任民間借貸訴訟中,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應當就其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的內容承擔舉證責任,簡單來說,出借人在起訴時要證明“借貸合意+交付”兩個基本事實。就借貸合意而言,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本妥x者咨詢的問題而言,其只能提供交付的證據(轉賬記錄),但其目前沒有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證明其與其朋友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關系的,目前只有微信聊天記錄。二、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在互聯網+時代,微信作為一種新的通訊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經成為了人們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過程中會產生大量聊天記錄,那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一)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屬于證據類型的一種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樣性、使用人數的廣泛性,廣受大眾喜愛。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二)、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力分析微信聊天記錄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應的證明力,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確認微信使用雙方身份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后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記錄那么簡單。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由于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并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三、對上述問題的綜合分析結合上面的分析,這位讀者作為債權人要想通過訴訟的方式維權,其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與其朋友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目前其僅有微信聊天記錄。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作為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其要想具備相應的證明力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其具體證明力如何,在具體的個案中,由法官判定。作為律師,我們建議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盡量的與借款人簽訂規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附幾個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勝訴的案例案例1:三門:男子欠錢被起訴微信聊天記錄成證據現今社會中,“微信”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即時通訊工具。日前,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說它特殊,是因為借貸雙方無任何常規實質性的借條、收條、欠條等債權憑證。而僅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卻恰恰成了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2013年,四川女子羅某與三門籍男子鄭某通過社交網站認識,發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鄭某稱自己投資生意需要資金周轉,處在“熱戀”中的羅某便向鄭某的卡上匯了1萬元。過了一周,鄭某稱自己投資的項目還差三萬元,羅某又再次給鄭某匯了1萬元。再往后,鄭某稱自己把車抵押給別人,要籌錢贖回車輛,心生疑念的羅某有所保留,僅給鄭某匯了2000元。眼看“女友”不再那么爽快,鄭某對羅某的關心問候也越來越少,兩人的關系變得越來越冷淡。而后羅某多次向鄭某催討借款,鄭某一拖再拖并分文未還,甚至玩起了“失蹤”。無奈之下,去年8月,羅某一紙訴狀將鄭某告上法院。原告代理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共同立即歸還借貸本金人民幣22000元,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借款利息計算至確定履行之日;二、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庇捎诋敵趿_某沒有要求鄭某打借條,法庭上,她提供的證據只有銀行轉賬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上,鄭某微信賬戶發出信息所稱的銀行戶名及賬號與羅某實際轉賬所至的銀行戶名及賬號一致。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雖沒有借條、收條、欠條等債權憑證,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原件及微信上的錄音、圖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視聽資料原件,內容真實合法,且證據間能印證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已發生的事實,依法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三門縣人民法院審判長:“被告人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羅某借貸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以年利率6%為上限),如果被告鄭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