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結婚為目的騙取錢財立案標準是3000元以上可立案。
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并非屬于婚姻關系成立后的“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被認定為詐騙罪。
對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可以參照一般詐騙罪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