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沒有結婚證,但是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要離婚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如果是在上述時間后,二人沒有辦理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的,由于我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雙方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