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單只是分居兩年并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因為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種,比如異地工作,身體狀況等等。所以,并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按照我國的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導致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已經滿兩年了,才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2、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只是法院作為判定準予雙方離婚與否的一個考慮因素,在審判過程中,法院必須根據整個案情,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進而才能判斷是否需要判決離婚。
3、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不能自動離婚。法律沒有規定分居可以自動離婚,離婚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在分居兩年后除了自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還可以離婚的途徑就是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