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了離婚證還可以起訴嗎(領了離婚證還可以起訴嗎現在)
領了離婚證還可以去起訴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如果是在離婚后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撫養費,或財產分割等內容,當事人可以憑離婚協議依法起訴對方維權。當事人如果在離婚后還有未分割的共有財產等事由,也可以在離婚后起訴對方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已經領了離婚證還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領了離婚證,在一些情形下還可以起訴。比如在簽訂了離婚協議后,對方對于財產部分反悔或者離婚后發現之前對方之前有轉移婚內財產的行為,都可以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領取離婚證后可以要求提出財產分割訴訟嗎
領取離婚證后能提出財產分割訴訟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已經領了離婚證,還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嗎?
已經領了離婚證,還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但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才會重新進行分割財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當夫妻一方有隱瞞、損壞、轉移、變賣夫妻共有財產的時候,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再次分割財產。
法律分析
離婚夫妻的一方,發現了一方有隱瞞、轉移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等行為或者是發現了還有未處理的夫妻共有財產,都是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也是會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發現夫妻另一方有上訴行為請求再次分割是有時效規定的,該訴訟時效為沒有轉移財產的一方發現的當天開始算起,三年期間沒有起訴,就是自動默認為放棄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了。法律規定的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類型有以下四種:一、夫妻雙方的勞動報酬、獎金和工資;二、投資、經營所獲取的相關利益;三、因知識產權所獲得的收入;四、繼承、受別人贈與的財產,但是合同規定指定給一方的除外。以上四種,必須是在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取得結婚證,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才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民政局拿了離婚證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嗎?
民政局拿了離婚證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離婚,民政局辦理離婚屬于登記離婚,依法發生法律效力,領取之時即表明雙方婚姻關系已經結束。若是還存在財產、撫養權等糾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拿了離婚證,還可以起訴要賠償和孩子撫養權嗎
您好,完全是可以的。
在法律上我們可以進行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和撫養權變更訴訟,這都可以幫助您在離婚后主張您應有的權益。
另外我們需要提醒您,如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在離婚方面需要專業的幫助,可以聯系我們。
民政局拿了離婚證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嗎
到民政局領了離婚證,意味著婚姻關系已解除,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了。
除非民政局非法判離的,一方或雙方不服,對財產分割事實發生變化的,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重新審理離婚案。
法院判離和民政離婚的不同之處
目前我國公民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由民政局發給《離婚證》;一種是法院判決離婚或者調解離婚,由法院送達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不再發給《離婚證》;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是證明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的有力證據,無論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均是起到一個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或者解除的證明而已。憑判決書就可以辦理再婚手續了。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系終止之日,從那一刻起夫妻關系已經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了。
那么在民政局離婚與到法院調解離婚有什么區別呢?具體總結如下:
一、當事人雙方離婚的時間不同
一般來講,民政局協議離婚優點是比較方便,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以及照片等即可隨時領取離婚證。而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則程序較繁瑣,需先立案后再調解,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人民法院已經把此類案件列為速裁庭,一周即可處理結案。如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辦理所需時間相對較長。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時間最快的也有當天辦理的。
二、當事人雙方離婚的費用不同
一般情況民政局協議離婚經濟,一般是人民幣二十元,而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當然各個地區人民法院費用不一樣,一般是人民幣260元外加其他費用;涉及財產分割的,20萬元以下的不再收費用,超過部分,需按照財產標的收費。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財產有價值幾十萬元的房產,所繳的訴訟費也相對較高。
三、當事人雙方離婚的證件資料要求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寫一個離婚協議、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照片等,即可隨時領離婚證;人民法院則要起訴書、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即可。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樣資料或者證件不具備,民政局就不會給辦理離婚登記。退一步來講,只有到法院去離婚比較方便。
四、從夫妻雙方的自愿性來看,有所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具備的離婚條件之一就是:夫妻雙方必須完全同意,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則在民政局無法辦理離婚登記。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同意。
五、從協議的履行方面來看,強制執行的效力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內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產生糾紛,仍需法院判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說白了,民政局只管把夫妻關系解除,其他問題全部靠你們自己的誠信度來解決。
如果是通過人民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有法院下達的調解書,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調解協議,對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查封、凍結、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遵守協議,更有保障。
六、從協議內容來看,留下后患不同。
從協議內容來看,民政局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基本不審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
因此,協議書中涉及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是根據當事人對法律的認識,措詞不規范,考慮不周全,極易產生糾紛,留下隱患。
而法院協議離婚,經過律師、法官的層層把關,調解書的每一條款都會逐條進行審查,合法、嚴謹,并確保今后可供強制執行,沒有隱患,更徹底的解決問題。
基本上,民政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省時省錢,但一旦產生糾紛,仍需再次訴訟。而法院調解離婚雖成本較高,但優點是有強制執行依據,沒有再次糾紛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決問題。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來自離婚后糾紛,原因多是一方反口,不遵守協議,不履行義務;或是離婚協議本身制定時就有缺陷,如約定不明雙方有爭議,只得再次提起訴訟。
因此,如果當事人不是必須立即辦理離婚,對必要的經濟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約定撫養及探視權,符合以上情形的,律師建議應當在法院協議離婚,對雙方權利、義務都是一種保障,這一點對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更為重要。
領了離婚證還可以起訴分財產嗎?
法律分析:已經離婚可以起訴請求財產分割。離婚后,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可以再次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但是,訴訟時效為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另外,離婚時有夫妻共同財產未得到處理的情形下,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