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與保險財產分割辦法是什么?
多數當事人都會忽略保險的分割與處理,實際上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有必要在離婚時一并明確地處理好。由于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復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1、財產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后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于對方。
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后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2、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后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并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