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財產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后,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對于這種問題,有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后取得產權后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如果審理時當事人因種種原因而沒有向法院做出陳述,法院也沒有就此問題做出裁判,一旦日后一方當事人取得產權,又該如何應對呢?此問題現在出現較少,并且爭議較大,在尊重當事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基于公平原則,對此問題作出處理。
三、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于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為當事人事后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埋下伏筆。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
解決對策:首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當為了審理區區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這種行為其實風險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為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
其次,如果真的是經濟緊張、為了節省訴訟費用,雙方庭外達成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即使對方在事后提起訴訟,此書面協議也可以對抗其訴訟請求。
現在有一些法院對在起訴后,審理過程中查明增加的財產往往不再收取訴訟費用。
而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