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法院不予準許撤訴
法院可以判決不準原告撤訴嗎
【法律分析】:中止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因出現不能繼續執行的特殊情況而暫時停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根據我國現有的立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執行實踐中的做法,中止執行可以分為立法規定的適用情形、司法解釋規定的適用情形以及實踐者羨做法的適用情形三類不同的情況。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其次,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想撤訴,必須是在判決之前向法院提出,如果已經判決,是無法提出撤訴的。同時,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前提出撤訴,法院是否會批準其撤訴請求,無法估計。需要法院根據案情的發展做出裁定。
【擾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準許撤訴的五種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一 審判決宣告前,原告申請撤訴的,一般情形下,法院應當準許,但具有5種情形之一的,法激毀和院可不準許撤訴。
這5種情形分別是: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已經開庭審理且合議庭已經形成評議意見的,或適用簡易程序裁判文書已經制作完畢只待宣判送達的;民事行政案件、侵權賠償案件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原告申請撤訴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告濫行訴權或以敗壞他人聲譽為目的,惡意訴訟的;行政案件的原告迫于行政機關壓力而申請撤訴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且未做出實質性改變的。
二 審法院應準予上訴人撤訴,從審判實踐看,遇有下列情況,不宜準予撤回上訴:
1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或發回重審的;
2 發現上訴人為了規避法律而申請撤訴,如果同意上訴人撤回上訴,勢必侵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的;
3 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而僅有一方申請撤回上訴,二審人民法院應維護另一方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不因一方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而終止訴訟;
4 在第二審程序中,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其原具體行政行為。上訴人如因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余彎為而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不準撤回上訴的裁定,只是駁回了上訴人的撤訴請求,不涉及實體問題,因此第二審程序仍將繼續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
(一)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 公安、國家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 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行為。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明盯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民事訴訟撤訴法條都有哪些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雙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經過法院的調解達成一致協議,原告是可以解決的,可能大家對這方面不是很懂,而且也比較復雜一些,原告需要謹慎思考后才能做出撤訴的決定,那么,民事訴訟撤訴法條都有哪些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撤訴法條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撤訴規定于如讓碧讓下法條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坦局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慧租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民事訴訟撤訴法條都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
法院不同意撤訴的情形
法律分析: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攔銷回其請求。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簡鏈游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喚輪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哪些民事訴訟案件法院不可以按撤訴處理
法院不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具體如下:
1、被告反訴的;
2、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院按撤訴處理的情友棗早況有: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或上訴人應當預交而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巖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好雀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