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了可以隨時撤訴嗎(起訴可以隨時撤訴嗎法院)
起訴后可以撤訴嗎
起訴后可以撤訴。具體如下:
1、原告主動撤訴,或者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個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2、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申請撤訴后,再重復起訴的,法院不受理;
3、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后,再重復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撤訴的流程如下:
1、申請撤訴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2、法院對原告撤訴請求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
起訴的流程:
1、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調查取證,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2、起草訴狀: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起草符合法律要求的訴狀,明確自己的請求和訴訟事實、理由等,并附上相關證據;
3、遞交訴狀:當事人應當將起訴狀遞交至被告住所地或者事發地人民法院,同時交納訴訟費用。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五日內向起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4、被告答辯: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辯,說明自己的意見和觀點,并附上相關證據;
5、開庭審理:庭前準備工作完成后,法院將安排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辯論,法院可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查閱證據等;
6、審判裁決:庭審結束后,法院將根據調查取證情況、當事人的陳述和已有證據等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判決或者裁定一經宣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起訴人需要充分準備相關證據并且合理陳述自己的訴求,以便在訴訟中獲得勝訴的可能。同時,建議在起訴前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訴訟可以撤訴嗎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可以撤訴,在案件宣判之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是否準許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許撤訴,而原告經過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當事人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 2、申請撤訴必須自愿。 3、撤訴必須合法。 4、撤訴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 5、撤訴應當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書。 6、撤訴必須經法院作出裁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可以撤訴嗎
法律分析:起訴了可以撤訴,撤訴可以分為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
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起訴人可以隨時撤訴嗎
不可以,一般申請撤訴必須由當事人提出,其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并且是自愿提出,而不是被動違心所致。撤回申請的期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民事訴訟需要撤訴,那么需要在法院宣判前,撤訴人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通知人民法院撤回民事訴訟要求。
起訴人可以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撤訴,隨便撤訴是不可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有違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不是的,一般申請撤訴必須由當事人提出,其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并且是自愿提出,而不是被動違心所致。撤回申請的期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民事訴訟需要撤訴,那么需要在法院宣判前,撤訴人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通知人民法院撤回民事訴訟要求。不是的,一般申請撤訴必須由當事人提出,其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并且是自愿提出,而不是被動違心所致。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撤回申請的期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民事訴訟需要撤訴,那么需要在法院宣判前,撤訴人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通知人民法院撤回民事訴訟要求。接到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以后,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重點是審查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人民法院即應作出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所應符合的條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訴后將會導致對法律的規避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時,則應作出裁定,不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準許,否則將不能進行撤訴。
2、撤訴必須是原告或者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類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請撤訴;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判決作出之前;撤訴必須自愿、合法。
3、注意,人民法院可以允許撤訴,也可以不允許撤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八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
檢察院起訴后可以撤訴嗎
法律主觀:
1、如果撤訴原因是證據不足,就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與被告人和解等,就不能夠再次起訴了。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屬自訴案件范圍的;(五)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七)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在刑事法院宣判之前撤訴都是沒有問題的,不僅是自訴案件,事實上,公訴案件有的時候在批捕了的情況下檢察院都有可能不起訴的。不過,如果檢察院已經提起了公訴,即便是檢察院在審理過程中突然發現有問題,也不能直接申請撤訴,可以申請補充偵查。
法律客觀:
檢察機關不予起訴會留有案底嗎根據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的三種情形看,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決定的當事人是否會有案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而且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簡單說來就是如果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本身不構成犯罪而不予起訴的就不會留下案底,但是如果檢察機關是因為犯罪嫌疑人為了犯罪事實但由于某些原因而沒有提起訴訟的就會留下案底。仔細想想確實也應該這樣,案底本來就是對犯罪行為的一個記錄,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為了犯罪行為就應當留下案底。
法院起訴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在合法的條件下可以。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必須符合撤訴的法定條件,否則人民法院不應準許。由于篇幅所限,如需詳細的解答,建議咨詢律師。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八)重復起訴;
(九)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
起訴后可以撤訴嗎
法律分析:我國關于人民之間的法律講究的是意思自治,所以起訴之后是可以申請撤訴的,在案件受理后隨時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最晚要在判決做出之前,如果判決已經做出的,則不能申請撤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開庭后原告可以單方面撤訴嗎
法律主觀:
開庭前任何時間都是可以撤訴的,具體來說,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前都是可以撤訴的。申請撤訴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3、撤訴必須合法;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