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成立后還可不可以變更合同內容
合同簽訂后還可以變更內容嗎?
法律分析:合同簽訂后可以進行變更。變更的前提是雙方均同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簽訂補充協議變更相應條款,也可以重新簽訂一份新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簽訂后還可以變更內容嗎?
法律分析:在合同簽訂后,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內容的。具體來說,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變更合同的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生效后可以變更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生效后可以變更嗎
合同簽訂生效后是可以變更的,不過變更也是有條件的,必須交易的雙方都同意變更合同才可以實現,一般來說,變更合同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是解除原合同重新簽訂合同的方式來實現。
根據《民法典》第 49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
二、什么是指合同的變更
合同變更 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變更 (即合同轉讓)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三、合同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一)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 合同效力 未被追認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內容的變更通常包括:標的變更 ;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當事人一方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當事人 協議變更合同 ,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綜上所述,合同生效后,即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只要符合合同變更的條件,就可以變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名后可以改嗎
法律主觀: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名后可以改。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買賣雙方可以就某項未盡事宜達成補充約定,或在不影響公平性的基礎上修改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文。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開發商有權與購房者進行協商,就協商一致的內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后還可以變更內容嗎
法律分析:合同簽訂后,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這是通常的情況。如果在履行過程中,也就是合同訂立后,雙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者主體的,這時候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變更合同。換句話說,合同簽訂后當然可以變更內容,而且還可以變更合同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