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不動產管理部門能夠辦理不動產登記,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的部門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