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需要的;財產分割協議書是用于約定協議雙方關于財產分割的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規定所訂立的協議書只要約定清楚雙方責任,分割方式比例,又無任何違法條件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范無需公證也有法律效力。
不過公證財產分割協議對于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也是一種保證,可以這樣理解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諸多問題出現甚至會有影響整個協議書是否有效的條款,可以通過公證來進行約束;其次公證協議書有助于雙方更好的履行協議書的約定。公證財產分割協議書時需要攜帶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結婚證、離婚證、協議書等文件材料到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只要所備證明文件無誤,協議書所訂立內容并無違法之處公證處公證員在審理之后應當予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