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逃避債務的離婚協議如何認定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惡意逃避債務的離婚協議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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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逃避債務的離婚協議如何認定
惡意逃避債務的離婚協議應認定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行為人與配偶不可以惡意串通,借離婚之名,通過簽訂離婚協議的行為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離婚協議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債務人仍需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