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認定: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就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應當由其本人主動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當事人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