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訴對被告好不好(原告撤訴還能再起訴嗎)
原告撤訴后被告怎么辦
原告撤訴就意味著訴訟中止,被告就會沒事了。
如果是刑事案件,受害人一般不能自行撤訴。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進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也是可以按撤訴處理。 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是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會進行缺席判決。
原告撤訴的后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頃祥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雀晌搏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
4、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原告撤訴訴訟終止,被告也就沒事了。在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并立案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謹拍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撤訴對被告意味著什么
1、原告撤訴,只是說明這一訴訟行為的終結。不涉及到其它權利、義務的變更。
2、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也不用再進行應訴。和神局
3、雙方的糾紛仍未解決,原告有可能另外再行起訴被告。
4、喚讓如果是原告上訴以后又撤訴,那么,一審判決發瞎肆生法律效力,按照一審判決結果執行就是。撤訴申請被法庭裁定準許后,訴訟即告終結,亦即終結審判程序。在訴訟程序上視為從未起訴,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則原告仍有權再次起訴或者上訴。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撤訴后,作為訴訟案件本身而言,已經結案,對被告的所造成什么影響主要可能有二個方面:
1、在本案中,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也不用再進行應訴。
2、雙方的糾紛仍未解決,原告有可能另外再行起訴被告。
撤訴對被告意味著什么
法律主派此觀:
原告撤訴,意味著不再與被告進行民事訴訟。原告日后也可以繼續起訴,這次撤訴僅僅代表這一次訴訟行為的終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塵渣迅,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梁皮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自愿撤訴對誰有利
原告撤訴后果:
1、法院裁沖罩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前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橋判碼,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
分別情形予以處理有那些?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原告自愿撤訴對雙方都有利。如果是原告與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協議要撤訴,撤訴是可以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告撤訴,訴訟程序終結。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綜上所述撤訴申請書是指民事案件中原告在依法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判決之前,向掘悔薯人民法院撤回訴訟的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判者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敏哪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撤訴對被告意味著什么?多長時間可以撤訴?撤訴后后悔還能重新起訴嗎?
一,撤訴,被告人就不用承擔責任,這是好處。
要看撤訴的目的是什么,原告撤訴后不再訴訟了,那當然對被告人好,但原告撤訴是因為之前起訴的時候沒有在合理的舉證期間內舉證,即過了舉證期才出現的證據,開庭會不利,所以先撤訴,再另行起訴,或者之前法律關系沒寫清楚,但又不適合更改,撤訴后重新起訴,這些就對被告不利了。 撤訴對被告當然是有好處的。
二,關于撤訴的時間的法律規定:
1、在一審中,原告在判決前隨時可以提出撤訴,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實念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的操作慣例并不相同。
2、在二審中,有權撤訴的不是原告,而是上訴人,同理,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三,撤訴后可以再起訴。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是離婚案件中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拓展資料
撤訴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撤訴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原告起訴后指高讓在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前撤訴的視為沒有提起訴訟,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訴權。即原告撤訴后,在訴訟時效內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是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唯局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繼承權糾紛,自繼承之日起超過20年的起訴,在受理后經審查發現時效已屆滿,且原告不撤訴,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不得再次起訴。
(3)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當前,有些原告正是對撤訴的法律后果不明白而濫用申請撤訴權,以至于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原告撤訴對被告好不好
1、原告撤訴,只是說明這一畢塌訴訟行為的終結。不涉及到其它權利、義務的變更。2、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也不用再進行應訴。3、雙方的糾紛仍未解決,原告有可能另外再行起訴被告。4、如果是原告上訴以后又撤訴,那么,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按照一審判決結果執行就是。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液扒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手埋圓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撤訴對被告好不好
法律分析:
原告撤訴說明雙方可能和解,對被告沒有影響逗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宏指肢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申請撤訴,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蔽世可以缺席判決。
在法庭法官判原告撒訴,這對被告是好事還是壞事?
對被告而言,當然是好事,因為這說明原告的訴求要么不成立,要么搞錯了起訴對象,要么就是沒有事實與理由的支持。
給你大至介紹一下:
一、兩者拆仿的涵義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改指的起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審理后才確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核御配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序之后才確認其行為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