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廣告一定條件下可以認為是要約嗎
商業廣告屬于要約嗎
商業廣告屬于要約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 商業廣告在一般情況下屬于要約邀請,但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一)一般屬于要約邀請。
(二)如果廣告中有具體和明確的條款,當然構成要約。
是否是邀約,主要看這種商業廣告對當事人之間簽定合同是否具有實質的影響,如果具有實質的影響,那么這種商業廣告就應該屬于合同條款的一部分,是需要雙方當事人遵守的
要約收購的特點:
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的收購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要約收購包含部分自愿要約與全面強制要約兩種要約類型。部分自愿要約,是指收購者依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預受要約的數量超過收購人要約收購的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 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商業廣告是否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那么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嗎?我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有關要約邀請的相關,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商業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一般屬于要約邀請。
如果廣告中有具體和明確的條款,當然構成要約還是邀約,主要看這種商業廣告對當事人之間簽定合同是否具有實質的影響,如果具有實質的影響,那么這種商業廣告就應該屬于合同條款的一部分,是需要雙方當事人遵守的相關法律知識:要約的有效條件即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
要約必須同時具行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1、要約應由特定的人提出。該特定的人是希望訂立合同的人,要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約人的代理人。但要約人名稱應在發出的要約明示,比如商店陳列標價的貨物,即是一種要約。作為要約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發出的要約屬無效要約。
2、要約應受要約人提出,受要約人是有限制條件的特定的人。
3、要約必須內容明確。要約是希望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約必須把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標的物的名稱、價格、數量、規格、質量等要素明確表示出。至于要約內容的明確程度,《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貨物中,訂約建議只要包括了貨物品名、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要約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下列商業廣告中,可以視為要約的是( ?。?/h2>
【答案】:C
【精解】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商業廣告視為要約邀請,但符合要約條件的,如內容具體明確,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則視為要約。本題中,A項不具備合同主要條款,房東發出欲訂立租賃合同廣告,其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租賃合同的要約,故A項為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B項和D項也不具有合同主要條款,應當認定為要約邀請。只有C項符合要約條件,即不僅具有合同主要條款,而且從交易習慣上看,接受要約的顧客也特定化,故為要約。
什么是商業廣告
法律主觀:
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商業廣告的目的在于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優越性,并以此引誘顧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對于商業廣告,均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法律并不排除商業廣告如果符合要約的要件也可以成為要約。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商業廣告是否構成要約也是很復雜的問題,一般的商業廣告并不能構成一個要約,但也不排除有些內容確定的廣告是要約。而問題是如何認定一個廣告是“內容確定”的,依什么原則去認定這一點。有人認為,如果廣告中含有“保證現貨供應”、“先來先買”,或者含有確切的期限保證供貨等詞語,即表明.廣告中含有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思,這種廣告就應視為要約。如廣告中稱:“我公司現有某型號的水泥1000噸,每噸價格20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p>
商業廣告和宣傳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法律分析: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其目的是宣傳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優越性,以此引誘顧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在此意義上講,一般認為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在一般情況下屬于要約邀請,但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商業廣告在一般情況下屬于要約邀請,但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1)是否具有約束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要約邀請在邀請對方時不具有約束力;(2)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不同。要約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而要約邀請可以不明確;(3)對象不同。要約針對的對象要具體,而要約邀請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商業廣告一般是要約邀請,但是,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商業廣告是要約嗎
法律主觀:
商業廣告一般是要約邀請,但是,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