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可以起訴解除合同嗎(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違約方通過起訴解除合同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注:
《民法典》第58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違約方能解除合同嗎違約能解除合同嗎
法律分析: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作為合同的違約方,是不能夠主張解除合同的。,1、在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2、在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只有約定享有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3、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合同雙方均可以成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4、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具體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和根本違約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約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權,也就是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違約情形時,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權,不能夠直接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對合同是否解除進行裁判。,解除了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具體做法有:,1、返還原物;,2、受領標的物為金錢的,應同時返還自受領之日起的利息;,3、受領標的物有孳息的,也應一并返還;,4、應返還的原物因毀損丟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還的,應按物的價值予以返還。,1、遲延履行場合。遲延履行并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于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于并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2、履行不能場合。依大陸法系傳統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后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3、不完全履行場合。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于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筆者以為檢驗的標準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說危及作為合同關系之基礎的信賴關系時,則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為根本違約。,4、先期違約場合。在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為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于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自然也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合同的違約方不能夠解除合同,只有守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合同的違約形態又有很多種,不管哪種情況下都遵守以上規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約方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違約方一般是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那么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違約方能解除合同嗎違約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違約方在守約方要求履行合同時的抗辯權,違約方不能據此主動提出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違約方一般是沒有 解除合同 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 那么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 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而筆者也認同第二種意見。 一般來說,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合同違約方能主張解除合同嗎
不能,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