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對第三人的起訴(撤回對第三人的起訴申請書)
撤回對其中一個被告的起訴
法律主觀:
原告撤訴,意味著不再與被告進行民事訴訟。原告日后也可以繼續起訴,這次撤訴僅僅代表這一次訴訟行為的終結。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撤回第三人 要出裁定書嗎
法律主觀:
撤訴需要裁定書嗎:實踐中法院未給你方送達應訴通知書原告撤訴的,可以不給你方發裁定書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國法律對與申請撤訴的法院審查期限沒有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和起訴審查的期限一致,即在七日內做出是否準許撤訴的裁定。 《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 立案 ,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原告可以撤回對被告的訴訟嗎?
是的,民事案件原告撤訴訴訟終止,被告也就沒事了。在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并立案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法院經審查同意后,作出撤訴裁定書,分別送達給原告和被告。送達的形式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撤訴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之前提交的訴訟。民事訴訟撤訴的情況有很多種,包括有原告和被告私下達成一致意見,決定撤銷起訴的。提起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訴訟費是當事人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原告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繳費,法院將發出訴訟費繳納情況查詢通知,核實當事人確實沒有繳納訴訟費,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將按自動撤訴處理。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申請撤回對第三人的起訴
法律分析: 是可以的,關鍵看這個第三人是否是必須參加訴訟第三人,如果不是,是可以作出準許撤回的裁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