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起訴后怎么撤回(工程款起訴費怎么收費)
怎么申請撤銷起訴
申請撤銷起訴的方法如下:
1、一審中的撤訴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撤訴,必須在宣判前申請,發現無罪的,準許撤訴,如果有罪,不允許撤訴,如果有新的事實、證據材料,可以再起訴;
2、自訴中的按撤訴處理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
3、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撤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4、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法院應當準許,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5、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申請撤訴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撤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準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提交相應的材料,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可以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怎么撤銷
如果起訴了,原告可以在判決前隨時提出撤訴,提出撤訴申請的當事人必須是原告或者是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原告申請撤訴必須是其自愿的,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等。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起訴以后還可以撤回嗎
法律分析:起訴以后還可以撤回。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后果,具體如下: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起訴可以撤回嗎
法律主觀:
撤訴了還能再起訴嗎1、原告主動撤訴,或者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個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4條第一款規定)2、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申請撤訴后,再重復起訴的,法院不受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38條規定)3、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后,再重復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10條規定)4、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需要經過6個月后,法院才可以受理。原告撤訴申請書怎么寫1、申請人的身份基本情況,比如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證號和聯系電話。2、被申請的身份基本情況,比如比如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證號和聯系電話。3、申請請求:請求撤回某某某案件號案件的起訴。4、申請原因要寫清楚,比如原告和被告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故申請撤回起訴。5、最后申請人簽名和日期。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網上法院起訴后,怎么撤訴
網上起訴后想要撤訴的,給法官打電話告知撤訴或者不交起訴費直接可以自動撤訴,在網上提交的起訴申請,法官會通知在規定日期到當地法院繳納相關的資料以及訴訟費,主動告知法官或者是不用繳納起訴費均可撤訴。
一、在網上起訴的怎么撤訴
網上提交了起訴申請,在規定日期沒有繳納訴訟費,法院可以直就按撤訴處理了。分了具體承辦法官的,聯系法官撤訴;沒分法官的,聯系立案庭撤訴。
網上已經立案的案件要撤銷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而且在案件審查之后,這種條件才可能具備。撤銷案件時,必須按規定辦理手續。撤銷案件經立案機關批準后,紀檢機關應當向被審查人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監察機關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制定撤銷案件決定書,將撤銷案件的決定和原因告知被審查人及其所在單位。重要、復雜案件的撤銷,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于立案調查的案件,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告知被調查單位及其上級部門或者被調查人員及其所在單位。
重要、復雜案件的撤銷,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二、起訴的程序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煞譃樗膫€階段:
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準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后、審理之前應作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
(一)、準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
(二)、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
(三)、法庭辯論。
(四)、調解或判決。
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
1、 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網上申請訴訟可以撤回,訴訟的流程是先提交申請,以繳納訴訟費開始正式立案,在立案前只要不繳納訴訟費可視為自動撤銷申請,如果已經立案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撤回申請,網上立案為訴訟提供了較為方便的申請流程和便利的條件。
法院怎么撤銷起訴
法律分析: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書可以撤回嗎
法律分析:到了法院的起訴書,檢察院在法院判決前,是可以要求撤訴的,但是否同意撤訴,要由法院來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1)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
(2)發現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
(3)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撤回起訴的程序是:
撤回起訴的決定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開庭審理中,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對于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或擬作無罪判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并與人民法院交換意見;對于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撤回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第五條 案件提起公訴后出現如下情況的,不得撤回起訴,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可能影響定罪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追加或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同意的,應當提出追加或變更起訴;不同意的,應當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判決;
(三)人民法院認為不屬于其管轄或者改變管轄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由原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四)公訴人符合回避條件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變更公訴人的決定;
(五)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審理;
(六)對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或者被告人在宣告判決前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審理。
第六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變更起訴、追加起訴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并制作變更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變更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文號分別編為:x檢刑變訴(xxxx)x號、x檢刑追訴(xxxx)x號。
在案件提起公訴后、作出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存在新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內能夠追加起訴的,原則上應當合并審理。如果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將追加部分與原案件一并審結的,可以另行起訴,原案件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第七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要求法庭延期審理;經補充偵查后,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撤回起訴決定。
第八條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擬撤回起訴的,應當由承辦人制作撤回起訴報告,寫明撤回起訴的理由以及處理意見,經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本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的,應當制作《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加蓋院章后送達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求書面說明撤回起訴理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說明。對于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起訴并決定繼續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繼續參與刑事訴訟,建議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十條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
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種罪名,也可以是異種罪名;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能夠認定的證據。因為發現新的證據而重新起訴的,應當重新編號,制作新的起訴書。重新起訴的起訴書應當列明原提起公訴以及撤回起訴等訴訟經過。
第十一條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后七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偵查機關(部門)處理,并提出重新偵查或者撤銷案件的建議。
第十二條 對于退回偵查機關(部門)提出重新偵查意見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督促偵查機關(部門)作出撤銷、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對于退回偵查機關(部門)提出撤銷案件意見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督促偵查機關(部門)作出撤銷強制措施的決定,依法處理對財物的扣押、凍結。
第十三條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應當在撤回起訴后三十日內將撤回起訴案件分析報告,連同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撤回起訴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備案。
擴展資料:
司法實踐中,有的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訴后出現法定事由,檢察機關作出撤回起訴決定。對此,有人認為,撤回起訴等于起訴失誤,撤回后必須作出不起訴處理;也有人提出,撤回起訴決定的效力與不起訴效力完全相同;還有人認為,撤回起訴決定書相當于不起訴決定書。
首先,撤回起訴與不起訴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即法定不起訴或絕對不起訴。
具體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等,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即證據不足不起訴或存疑不起訴。
而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第459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知,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在審查起訴環節;而檢察機關作出撤回起訴是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即在法院審理環節。
其次,撤回起訴決定與不起訴決定的效力不同。從不起訴決定效力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決定不起訴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被不起訴人在押的,要立即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第177條分別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后,偵查機關、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不接受或者不服的救濟制度。
《規則》第459條第2款、第3款規定了撤回起訴案件的具體處理,主要包括:
一是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一般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是需要補充證據的,可以建議重新偵查。
三是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可以再行起訴。
由此可以看出,不起訴決定在某種程度具有實體處理意義,對當事人不服情形,法律規定了當事人不服的救濟措施。而撤回起訴主要是具有程序方面的意義,僅表明案件由審理環節又回到審查起訴環節,如何處理還要根據具體案件情形來作出判斷。
再次,撤回起訴與不起訴的相互影響作用不同。案件作出不起訴后,如果當事人沒有異議,案件訴訟完畢,就此終結,案件不會起訴到法院再進入審理環節,因此,不存在再行撤回起訴的問題。
由于撤回起訴的案件在撤回起訴后,又重新回到起訴環節,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案件還需要進一步作出相應處理,存在起訴和不起訴兩種可能性: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而對于根據新的事實和證據仍然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案件情節具體作出絕對不起訴,或者相對不起訴,或者存疑不起訴的處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撤回起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