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駛的車輛撞死人要坐牢嗎(車禍諒解書一般在幾萬)
正常行駛開車撞死人了會坐牢嗎
法律分析:正常行駛撞死人需要賠償,但是不用坐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正常交通事故撞死人要坐牢嗎
正常交通事故撞死人不會坐牢。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符合以下四個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條件才須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說“坐牢”: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常行駛撞死人坐牢嗎
法律主觀:
行為人正常行駛撞死人的,一般不會坐牢。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明顯的違章行駛,正常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會坐牢,但是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當事人是出于故意撞死人的心理狀態,需承擔故意殺人罪的相應刑罰,要坐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撞死人沒有逃逸要坐牢嗎
撞死人未逃逸還是要坐牢的:
1、如果駕駛人在行車時正常行駛,而行人違反相關交通道路管理規定,導致車輛撞死行人,那么駕駛人承擔的責任是很少的。駕駛人一般會受到行政處罰,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因為受害者的死亡結果是他自己的違規行為導致的,如果將責任推卸到駕駛人身上,那么駕駛人員對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規定沒有預見性,同時還可能助長行人在道路上肆意行走的不安全行為;
2、如果駕駛人員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規定的行為,且行為是刑法所明令禁止的,一般駕駛人員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且你不免除民事賠償的義務。比如說駕駛人員是醉酒駕駛,一般醉酒駕駛的人員其反應力會下降,在駕駛的過程當中其危險性增加,此時不論駕駛人是否清楚醉酒駕駛會違反刑法的規定,但是其侵害受害者的法益是事實;
3、即使雙方在民事后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了和解,寫受害者親屬對肇事者的行為已經諒解,但是也不等于肇事者免除了刑事處罰,只能說諒解事實在定罪量刑時可以酌情予以考慮減輕或從輕處罰。此時肇事者不僅面臨民事賠償,可能還會涉及行政罰款。
百萬購車補貼
正常行駛撞死人坐牢嗎
法律分析:
如果是正常行駛,沒有違反交通法規的,不能構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交通事故處理,不會被判刑,但是需要積極配合調查以及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