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注銷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攜帶戶口本、身份證、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的加蓋印章的介紹信等;
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本人親自帶上述證件,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提出書面申請,由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好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