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的,只要為日常生活需要,那么該使用行為合法有效。如果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應當協商處理,并取得一致意見。未經配偶同意,當事人私自使用的,該行為依法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