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2023-08-31 11:04 0人收看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在線咨詢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提示:法律咨詢具有特殊性,律師回復僅供參考,如需更多幫助,請咨詢律師我也要問> 上一篇: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為債務人個人債 ...下一篇:當事人能否以結婚登記程序有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