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民法典)
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法律主觀:
一、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如何不同
《民法典》規定了兩種形式的擔保,即一般保證和 連帶責任保證 。其起算點都始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但是,由于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保證人享有檢索抗辯權(又稱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樣債權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該行為會因保證人行使檢索抗辯權而阻卻。而債權人在主合同糾紛經過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再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可能會超過保證期間,此時如果認定債權人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喪失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的請求權,顯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別規定,債權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該中斷的狀態是延續的,一直持續到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完成并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完畢之后。中斷狀態完成后,保證期間重新計算。
這里有必要澄清兩點,一是有人據此認為保證期間是可以中斷、中止的。這是錯誤的,法律對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本身就說明保證期間不存在中斷的情形,“中斷”恰恰是準用其它法律制度(時效制度)的結果;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不存在“中斷”與否的問題。這是因為連帶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檢索抗辯權,在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后,此時保證期間存續的意義即已完成,緊接著是保證債務履行期限和保證訴訟時效計算的問題。二是有人把連帶保證責任中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也只僅局限為訴訟或仲裁,這同樣是重大誤解。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其行使除訴訟或仲裁以外其它方式的要求也有形成雙方保證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意義,而不像一般保證人中的債權人其行使訴訟或仲裁外的要求由于檢索抗辯權的存在,使其不能引起雙方法律關系的變化。
二、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嗎
(一)訴訟時效可以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诹x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三、當事人可以約定訴訟時效的期限
不可以。訴訟時效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均不予認可。
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 法定代理人 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